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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06:54
本文关于保税仓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保税仓储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 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 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 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 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 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 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 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 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 法予以处罚。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 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 物的。

2.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第五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

3.和保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一.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我国境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写区域.

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保税区的三大基本要素:一是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家在这个区域中实行"境内关外"的运作方式;二是保税区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三是保税区应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与境内其他地区(非保税区)之间设置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二.保税区相关的法律法规

1、《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6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48号);

3、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5]76号);

4、海关总署善于印发《海关对保税区隔离设施验收程序(试行)》和《海关对保税区隔离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署税[1999]179号);

5、海关税征管司《关于对保税区进出20种商品等问题的批复》(税管[2000]358号).

4.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要求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5.保税区物流的法规政策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功能和配套政策介绍

作者:金阙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3 更新时间:2009-1-31

2004年12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从试运行开始转为正式运作,物流园区的功能究竟为何?在海关、税务和外汇方面上有哪些配套便利政策?下文仅作一简单介绍。

首先,物流园区与外高桥保税区不是割裂的,根据上海五局(出入境、财政、税务、工商、外汇)、三委(发改委、外经贸委、保税区管委会)和上海海关联合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物流园区是外高桥保税区的组成部分,除了专门的针对性规定外,物流园区适用外高桥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物流园区的特殊性在于:

一、基本功能

外高桥保税区兼具自由贸易、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示交易等多种经济功能,而物流园区则侧重于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具体为:

1、国际中转:对国际、国内货物进行分拆、集拼后,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

2、国际配送:对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配或进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

3、国际采购:对国内货物和进口货物进行综合处理和简单的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销售。

4、国际转口贸易:进口货物在区内存储后即转手出口到其他目的国和地区。

物流园区其实综合了传统的保税区保税仓库的功能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功能,是一种多元化的保税仓储监管体系。虽然中国的保税区制度已经实行了10多年,但是,由于现行政策法规的束缚,保税区功能在很多时候只起到了一个大的保税仓库作用,其物流中心的功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现,物流园区就是基于此产生的一个政策试点。

二、配套政策

物流园区的功能需要政策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为配合物流园区的顺利运作,海关、税务、外汇系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

1、关务和税务政策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要等到最终成品离境后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而深加工结转无法退税是目前困扰国内加工贸易发展的最大问题,也因此人为缩短了国内加工贸易链条的延伸。在原来,即使是保税区也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按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保税区在关务上视同出口,在海关监管上可以核销,但是在税务上无法做出口处理,必须等货物离境才能退税。而无法解决出口退税问题实质上也就是传统的保税区不能真正实现国际采购功能的症结所在。

无奈之下,很多企业尤其是前端加工企业往往只能选择采取“迂回战术”,把货物临时“出口”,最近也要到香港,再 “进口”至下游企业,以此退税,有时即使两家企业仅几墙之隔也不得不如此。据统计,仅2003年,苏州工业园区涉及“香港一日游”的货值即达到1.3亿美元,涉及企业86家。而物流园区这样一个全新的保税物流载体,就可以取代类似“香港”的角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货物进入物流园区即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这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升运转效率,使“境外游”成为历史。

2、外汇政策

由于有了物流园区这个平台,很多境外的公司不在中国大陆设立企业,也可以通过物流园区进行国际采购,但一个新问题也因此出现,即,通过物流园区的货物会出现物流和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境外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进物流园区储存,国内卖家可以退税或者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境外公司再将已经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销售给国内的其他买家。此时,货物的流转没有离开中国国境,但是,外汇却要由国内买家付到境外,按照以往的外汇政策,此点绝无操作可能,因为,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核销制度,对外付汇必须以进口报关单核销,但是,物流园区突破了这一政策瓶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如果境内买家购买来自于物流园区的货物,只要提供合同、报关单等单证就可以向境外支付。

配套政策的出台有力的推进了保税区向真正意义上自由贸易区的转型,理顺了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物流结转,满足了高新技术行业对物流速度和品质的要求,也带动上海建成国际物流中心规划的落实,但是,物流中心的运作并非已经十全十美,诸如仓储成本高的硬件问题以及物流与金流不一致时,境外公司的纳税义务的确认和处理等仍是等待克服和解决的问题。

6.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要求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7.保税仓库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署令105号文件要求,经营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保税货物进出仓管理及相关制度

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本操作规程仅适用深圳海关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为出口配送型仓库;(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三)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划定专门存储区域,用于存放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四)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以及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五)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的货物纳入出口监管仓库电子帐册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六)海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后,可开展进口货物存储业务。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入进口货物前,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方案)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入仓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对从本仓库主管海关直接进口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报关单备注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注明“进口拼装货物”或“进口包装物料”及入仓清单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申报单位”填写实际报关单位;2.“经营单位”填写实际经营单位;3.“收货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4.“备案号”为空;5.“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6.“征免性质”为空;7.“征税比例”栏目为“3,全免”。《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写要求如下:1.“入仓方式”根据保税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2.“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第七条 对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入境的进口货物,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对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流转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应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对转出方和转入方属于同一主管海关的,转出方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规定填报报关单。转入方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申报单位”填写实际报关单位;2.“经营单位”填写实际经营单位;3.“收货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4.“备案号”为空;5.“贸易方式”填写“1200,保税间货物”;6.“征免性质”为空;7.“征税比例”栏目为“3,全免”。8.“运输方式”填写“9,其他运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制要求如下:1.“入仓方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2.“贸易方式”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第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前,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制《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及相关方案(方案必须注明进口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需与监管仓货物拼装或改包装的出口监管仓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以及对应数量关系),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进行。第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具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时,需提前向海关报备。

主管海关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可以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业务操作均应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将进口货物以及与进口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存放在设置明显标识的专门区域。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出仓或直接复运出境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可按货物出口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出仓清单号;《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按原进口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时的状态填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拼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报关单号。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申报出仓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随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应的拼装或改换包装方案复印件。第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相关进出口情况实行专门。

保税仓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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