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发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3.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始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必将对我国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经超过8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已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为吸纳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中小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市场繁荣、方便群众生活、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和扶持,也遇到了许多障碍和问题。
主要是融资困难、技术设备落后、信息不畅、人才匮乏等。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小企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这些问题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它们潜力的充分发挥。日趋突出的就业矛盾也对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中小企业促进法》正是适逢这种背景出台的,它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立法宗旨,确立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们要把学好、贯彻实施好《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好、实施好,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工作,积极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精心组织,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学习、宣传、普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知识,是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重视。
当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提高法律对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氛围。要努力使各级政府、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正确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规定,使政府机构依法行政,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使广大中小企业能够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经营;使金融、咨询、投资、培训等社会服务机构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
有关部门应按法律赋予的职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中小企业和社会各界尽快熟悉和了解《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文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为全面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中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作出具体化的规范,如中小企业的标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及特定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办法等。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关键。
因此,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尽快制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把《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使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一个科学、完备、有序的体系。同时,要抓紧清理和废止、修订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经贸委要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本法的同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富有成效的立法建议,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做好配套法规和政策的起草工作。
三、积极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服务工作。《中小企业促进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为此,国家经贸委要积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积极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服务工作,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一是要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积极解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在中央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创立、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专业化协作与发展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是要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4.法律法规不健全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怎样的困境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在日趋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成功吸收下岗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转移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它充分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组织管理方面下大功夫以便较强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还加快了地区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优势,如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成渝经济圈等,它们促进了人才,技术和信息的广泛交流与创新活动,在这一集群内有利于发挥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成长优势和创新优势,但是中国的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和国外的相比还有待提高。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我国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中国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出口,就业,技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分布状况来看,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分布有着明显差异,从数量上来看,东部8个省3个直辖市的中小企业数量占当地企业数量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政策上来看,似乎东部地区在政策,制度,本身的策略要高于中西部地区,使得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快于中西部;(二)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的行业,如制造业。制造业提高了中国的就业率;(三)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这一规模不是很完善,还有很多漏洞与缺点,虽然说近些年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总体水平不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中仍处于弱势群体,它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巨大考验,我们必须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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