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关于工期延误,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请问应为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了不可抗力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延误工期如何赔偿
首先这些损失应该有施工方赔偿
因为施工方违约,延误工期且未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单据交于建筑方,根据建筑法和施工建设管理条例,不属于竣工移交,没有竣工移交就不得算是竣工,建设方及相关部门不予验收,工程不算完工,且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建设单位因此不能够向上级部门申请备案不能移交档案管资料,相应的无法得到相关手续。再有由于施工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修复后再验收,通过了,则以再次申请验收日为保修期开始日,计算保修日期。
不过,在工程竣工后,施工方有没有向业主方或者监理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如果提了的话,28天内业主方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验收则全部责任归业主方,且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自提交申请日起算竣工日期及保修期开始。不过因施工方质量瑕疵问题,仍需施工方负责
至于开发商在明知没有相关手续情况下买房,是违法的,责任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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