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新卫生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新卫生法是什么
卫生法律法规目录(截止至2006年6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行政法规1、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放射卫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妇幼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幼卫生工作条例5、医政卫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6、职业卫生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7、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8、化妆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9、食品卫生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1、传染病防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妇幼保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3、职业卫生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4、医政监督管理血站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5、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7、放射卫生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8、消毒监督管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9、学校卫生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0、综合类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则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则,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我国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在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义务本位”原则所谓“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 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则也是不同的。
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力)”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则。
其具体要求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则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大多数主体的基本职责,“义务本位原则”不可辩驳地应是我国卫生法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坚决落实、深入宣传“义务本位原则”;应当在学校特别是医学类学校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教育,使“义务本位”思想在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应当使中华民族全体成员都自觉以“履行义务”为荣、以不履行义务为耻,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僚主义”、“霸权主义”、“土皇帝”等腐朽思想!“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天赋人权”论,是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的一种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和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抗暴政的权利。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以“天赋人权”论作为理论基础的。“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本位”思想尊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
意在“从灵魂上”改变人的“以我为中心”、“个人权利为中心”、“本位主义”、“追崇权利(权力)”的思想意识,培养以“履行义。
3.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法: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五种情形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种情形:
1近亲属不明的
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近三年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最新的规定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新医疗纠纷规定,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5.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法规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7-21)阅58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21)阅295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阅55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2)阅4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0)阅3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3)阅92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7)阅334次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7)阅7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4)阅1252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4)阅145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1)阅63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0)阅4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12)阅54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阅407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9)阅1233次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8)阅1201次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7)阅635次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8-5-24)阅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2008-5-23)阅111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3)阅85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122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93次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2008-5-13)阅666次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8-5-13)阅1118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9)阅700次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2008-5-6)阅1414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08-5-6)阅1227次 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08-5-3)阅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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