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保险法律法规要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涉及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及北京市范围的有:(1)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 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 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3)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 险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办法》。
2.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保险的法律责任问题有哪些呢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投保时注意保险责任 不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对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留意都十分重要。 如果是有针对性的想要投保抗灾保险,那么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可能涉及到的灾难性事故是否可以理赔应该特别留意。
对于健康险来说,基本上将“天灾”作为免赔责任,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大规模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无力理赔而设立的。 而对于财产险,则将不同的灾害事故作了分类。
例如,有保险公司的财险基本条款规定,对于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负责理赔。而许多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车险等对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负责理赔。
对于海啸、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灾难,各家保险公司不同产品承保上有一些差异,有的归为可保责任,有的则作为免赔情况。 另外,为了防止合同的疏漏,许多保险公司会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也同样不能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合同能承保的范围以保险责任条款为准,而非除去免赔责任的所有情况。
3.保险条例(保单)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 (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十一)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二)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及各种辐射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四)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本保险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年费率进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保费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
4.保险 受那三个法律保护
我国的保险法体系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实施;2002年10月28日修正,2009年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5月13日发布,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5.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5日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6.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5月13日发布,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7.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8.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5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1992年11月7日发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5.保险合同条款应注意什么
以下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条款内容复杂,语言难懂,合同附件太多,常存在保险陷阱。
不少保险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特别是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缺少提示和说明等,这些均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引发争议留下隐患。 二、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
这种格式条款的不予赔偿内容普遍设计为分散、零星的单独表述,要完全读懂保险合同内容,必须反复的前后对照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仔细理解,才能完全读懂和掌握合同的意思和内容。很多被保险人被拒赔后,常有上当受骗的感觉,所以也常将此纠纷变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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