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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时间:2021-04-19 15:00
本文关于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3.交通管理法规知识

( 1 ) 驾驶人清洗车辆时,应该: A: 在车辆清洗点清洗 B: 在道路上清洗 C: 在仍何地方清洗 ( 2 ) 机动车注册项目发生变化时,须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 A: 对 B: 错 ( 3 ) 在严寒地区,出车前应对发动机____,以便于启动发动机和减少机件摩损。

A: 多加点机油 B: 进行保温 C: 预热加温 ( 4 ) 摩托车遇有哪种情况,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A: 交叉路口 B: T型路口 C: 铁路道口 ( 5 ) 汽车横向翻车的原因是: A: 转弯时,速度过快 B: 车辆超载行驶 C: 变更车道 ( 6 ) 机动车行驶中必须: A: 关好车门 B: 锁好车门 C: 关好车窗 ( 7 ) 图中标志为 标志 A: 绕行 B: 环岛 C: 人行道 ( 8 ) 汽车传动装置是由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和万向节 组成: A: 驱动桥 B: 转向桥 C: 车桥 ( 9 ) 实习驾驶人可以运输危险物品. A: 对 B: 错 ( 10 ) 图中标志为人行横道标志。 A: 对 B: 错 ( 11 ) 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和车内的乘车人应当把废纸和其他废弃物: A: 扔到道路上 B: 扔到随车携带的垃圾箱或等车辆停止后扔到道路两边的垃圾箱 C: 扔到无人看管的道路上 ( 12 ) 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每一项一次应记2分。

A: 对 B: 错 ( 13 ) 图中标志为____标志: A: 下坡 B: 上行 C: 上陡坡 ( 14 ) 蓝底、白色图案的交通标志是: A: 警告标志 B: 禁令标志 C: 指示标志 ( 15 )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对 B: 错 ( 16 ) 大型公共汽车停车时: A: 可按乘车人要求在任意地点停车 B: 可在确保安全的前题下在任意地点停车 C: 无特殊情况,不准在站点以外停车 ( 17 ) 汽油泵的作用是将油箱中的汽油输送到: A: 气缸 B: 化油器浮子室 C: 进气管 ( 18 ) 当被超车辆示意左转弯时,可借用非机动车道,从右边超越。 A: 对 B: 错 ( 19 ) 车辆停放时: A: 应当停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方 B: 应停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 C: 只要不妨碍交通就可以任意停放 ( 20 )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含)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 。

A: 分别处罚,分别执行 B: 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C: 合并处罚,分别执行 ( 21 ) 如图所示,停止线是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或______时的停车位置。 A: 停车让行 B: 减速让行 C: 临时停车 ( 22 ) 持有大型货车准驾记录的驾驶人,可以驾驶___ A: 大型客车 B: 三轮摩托车 C: 小型汽车 ( 23 ) 只要你拧紧钢瓶的安全阀,可以在车厢里横放,但不能有滚动。

A: 对 B: 错 ( 24 ) 汽油发动机燃料供给系统的组成主要有:燃油箱,油管,汽油滤清器,化油器和: A: 汽油泵 B: 高压油泵 C: 机油泵 ( 25 ) 汽车转向时,转动方向盘感到沉重费力,可能是转向传动机构的______。 A: 各球销装配过紧或缺油 B: 转向节臂过长 C: 转向器缺油 ( 26 ) 图中标志为急弯路标志。

A: 对 B: 错 ( 27 ) 图中标志为禁止通行标志。 A: 对 B: 错 ( 28 ) 直行车辆,发现前方是红灯时,可以: A: 在任意车道减速停车 B: 继续行驶 C: 在本车道减速停车,等待放行信号 ( 29 ) 怎样通过视线不良的弯道? A: 减速、鸣号、靠右行驶 B: 鸣号后靠右行驶 C: 靠右行驶即可 ( 30 ) 起步发现后方超越车辆较多时,应: A: 沿原方向缓行,再逐步驶入车道 B: 沿原方向加速行驶,再驶入车行道 C: 相左转动方向盘,斜线驶入车行道 ( 31 ) 图中标志为 标志: A: 桥面变宽 B: 避车道 C: 前方变窄 ( 32 ) 图中标志为交叉路口预告标志 A: 对 B: 错 ( 33 ) 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A: 对 B: 错 ( 34 ) 图中标志为____标志: A: 禁止超车 B: 禁止借道行驶 C: 解除禁止超车 ( 35 ) 运输、税务、公路等管理部门,可在高速公路上设立临时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 A: 对 B: 错 ( 36 ) 图中标志为 标志: A: 左侧绕行 B: 左右侧绕行 C: 右侧绕行 ( 37 ) 驾驶人不准以下面哪种方式收听广播。

A: 行车中带耳机、耳塞 B: 行车中 C: 高速行驶时 ( 38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A: 对 B: 错 ( 39 ) 图中标志为 标志: A: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B: 直行和向左转弯 C: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 40 ) 由进气、压缩、作功、排气过程组成的循环叫发动机的工作循环。

A: 对 B: 错 ( 41 ) 下列哪种摩托车不准载人: A: 二轮摩托车 B: 后三轮摩托车 C: 轻便摩托车 ( 42 ) 限制速度标志的含义为: A: 表示车辆按限制速度标志上的速度值行驶 B: 表示车辆以不低于限制速度标志上的速度值行驶 C: 表示该标志前方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 ( 43 ) 在本市高架、大桥、隧道的车行道上更换轮胎的,对驾驶员应予以: A: 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1至3个月驾驶证,交通违章记6分 B: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年审时给予缓审 C: 对驾驶员批评教育,并给予处30元罚款 ( 44 ) 交通民警应当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 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或者牌证交到所属单位。 A: 二十四小时 B: 十二小时 C: 二小时 ( 45 ) 图中标志为上坡标志。

4.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5.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点(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二)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六十日不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第九条 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新能源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改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6.交通法规知识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牵引故障车;

(二)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

第五十七条 遇经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行人应主动协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无关人员不得强行进入、通过、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交通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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