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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6:48
本文关于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卫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监督发〔2005〕23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王冀附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从你的情况来看,首先你和你老婆是否有一人是少数民族,若没有你就超生了。

参照二胎生育政策 推行一对汉族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允许你生二胎。所以你就超生了。

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 你可以计算出你所要缴纳的罚款(500-3000)以及你要缴纳的生育费 你们夫妻的月收入X10%X12X7=?

地方的法律和规章 从属于宪法 普通法律 和国务院的行政法律。省级 自治区 直辖市 和国家认定的较大市市政府的管理下一级的地方行政规章。如镇政府机关作出的处罚有违反省一级的规章 你可以选择去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成功,可以上诉至县人民法院。从你反应的罚款数额是500-3000,不使用省财政统一的处罚票据 你可以拒绝缴纳。 至于生育费 每个月 按时缴纳。以上是我的分析,若有疑问,可以继续答复 。

3.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第一篇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 第一章医师 第二章护士 第三章乡村医生 第四章外国医师来华行医 第二篇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 第三篇疾病控制与医疗预防保健 第一章传染病防治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理 第四章血液管理 第五章母婴保健 第六章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的患方权益 第四篇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第一章药品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篇医疗事故处理 第一章医疗事故概述 第二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篇典型案例

望楼主采纳

4.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废改立"指什么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重点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始终将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卫生计生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经过努力,《基本医疗卫生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5年立法规划。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已正式牵头《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还坚持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12年以来,国家先后制修订了《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2部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部行政法规。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该委先后制修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等12件部门规章,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当前,该委正在抓紧制修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1部法律,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9部行政法规,出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136件部门规章。

5.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

6.卫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监督发〔2005〕23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6月10日印发 校对:王冀附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 (七)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八)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监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机关及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应当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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