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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9 17:06
本文关于深圳税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职责范围内)、海洋石油企业各项税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出口退税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税收法律法规是什么

税款征收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⑤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⑴流转税的特征。流转税的特征包括:①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②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③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纳税人纳税后可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

⑵流转税的类别。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中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税率为比例税率,但比例依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实际是一种附加税。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 ⑴所得税的特征。

所得税的特征包括:①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全年实际收益额;②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③除适用比例税率外,还适用超额累进税率。⑵所得税的种类。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

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 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3.纳税服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可见,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

(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

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 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程序。

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办税服务厅应该公布完整的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保密权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对需要保密的情况作了具体阐述,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因为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宣传服务时,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良好纳税记录进行表彰和宣传,但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为其保密,可以对欠缴税款、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公开曝光。

在公开表彰与曝光时,要注意避免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这是对纳税人享有减免税权利的明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制订快捷、方便、高效的减免税办理程序,以规范化的服务为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耐心听取纳税人陈述有关情况,必要时辅导他们撰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做好有关“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议申请和赔偿申请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指导,快速办理。

(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容易发现税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对这一类投诉、控告和检举,负责受理信访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好记录,在调查清楚真实情况后,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职责范围内)、海洋石油企业各项税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出口退税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九)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深圳会计法规条例都有什

地方性会计法规的特点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地方会计规范性文件。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可制定会计规范性文件。

###按我国法律体系的规定,能谈得上地方性法规的只有省级或者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条例。地方制订的会计法规,不能违背全国人大制订的《会计法》。

6.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力

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局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局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局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局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局。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局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局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局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局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局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局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局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局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纳税人对税。

深圳税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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