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4煤矿法律法规培训课件,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煤矿新工人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1.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一、凡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联合试运转报告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二、煤矿生产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三、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安全预评价结果,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四、根据国家局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审查、备案程序。为便于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对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1、煤矿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2、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审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实行分级管理。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含6万吨)以上矿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矿井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各审查机构应将安全评价报告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各类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局令第六号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
一、凡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国家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联合试运转报告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二、煤矿生产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必须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三、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安全预评价结果,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四、根据国家局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审查、备案程序。为便于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对相关程序规定如下:
1、煤矿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报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2、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审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矿井生产能力实行分级管理。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含6万吨)以上矿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矿井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参与。各审查机构应将安全评价报告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各类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即安全专篇)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局令第六号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4.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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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鑫淼数据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神经内科2017年2019/8/2312019/8/232我院要求医疗人员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2019/8/23——————————————共计20项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19/8/234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
5.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6.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
原发布者:技术员童鞋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要点:理解我国安全生产的新方针;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学时:8学时。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总结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包括煤矿企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产生方针;广大职工要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生产
7.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原发布者:华美信息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全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
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生产矿长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干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干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第十九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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