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典当抵押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是否已经颁布还有什么现行的与典当有关的法律法规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让;属十委托兵当的,应当出兵兴: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10条规定:“典当卒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2.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
近年来,典当行利用典当形式从事抵押贷款(主要是房产抵押)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受此影响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趋升。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增加的过程。由于我国基本法(包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对典当行能否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未作正面、直接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了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效力,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争议颇多,值得深入探讨。
一、典当与抵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典当是指出典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典物交付给典当行,取得典价、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典价、当金利息,偿还典价、当金,赎回典物、当物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典和当是有区别的,但我国长期以来典当不作严格区分。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贷款是按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方式。
就传统理论而言,二者存在严格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典当对出典人(当户)而言是为了取得当金,对承典人、承当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
抵押用以贷款时,就是为担保贷款及时偿还。2、财产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典当中财产须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占有、使用;抵押则无须转移财产占有。3、法律后果不同。
出典人、当户于典期、当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财产,仅在其不回赎时财产所有权才转向承典人、承当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回赎的结果一般视为绝卖,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
抵押中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财产所有权,只能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当前,由于房地产价值飞涨,房产成为典当行的主要青睐物。
典当行与相对人签订的许多“典当合同”中,尽管使用了“典当”字眼,但所谓“典当”的房屋并未转移给典当行占有、使用,即典当行并不以房屋使用、收益为目的,只在于担保放出去的款子及时回笼。这一特点明显不符合传统典当的概念、特征,反而更符合抵押贷款法律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
二、法律对典当行能否办理抵押贷款未作正面直接规定 2005年2月,我国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其作为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对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正面规定,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这一规定用抵押、质押两个与典当不同性质的甚至有些对立的概念来划分典当的种类,严格意义上而言明显缺乏科学性。因为典当一般只能根据中介物的特性划分,以不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典,以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当。
质押、抵押则是担保的两种形式,与典当本质上风马牛不相及。《典当管理办法》作这样的规定是否从典当行利益出发,故意模糊两者区别,让典当行经营范围从传统典当扩大至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传统银行从业范围,就不得而知。
仅从字面理解,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典当行可从事抵押贷款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对典当行禁业范围作了规定,即典当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此,除发放信用贷款属于典当行的禁业范围外,《办法》并未将发放质押贷款、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列入禁业范围。 但由此得出典当行从事不动产抵押贷款具有合法性,未免过于草率。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就一般社会常识而言,发放贷款是银行业的传统业务范围,也是银行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我国,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看,典当行作为非银行业机构,其放贷行为又为基本法所禁止。
这就在银行业监管基本法和典当业专门行政规章之间形成冲突,由于规定的不正面、不直接,进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争论。 三、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典当行从事房产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 其理由:1、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建设资金缺乏,认可典当行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有利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步伐。与此同时,建国后典当行起步较晚,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由其行为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必以金融风险为由一概否定。
2、认定其效力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比,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大大压。
3.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独立性。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三)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四)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4.典当行能否发放抵押贷款应作正面法律规制
近年来,典当行利用典当形式从事抵押贷款(主要是房产抵押)的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受此影响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趋升。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增加的过程。由于我国基本法(包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对典当行能否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未作正面、直接规定,尽管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了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效力,但在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争议颇多,值得深入探讨。
一、典当与抵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典当是指出典人、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典物交付给典当行,取得典价、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典价、当金利息,偿还典价、当金,赎回典物、当物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典和当是有区别的,但我国长期以来典当不作严格区分。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贷款是按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方式。
就传统理论而言,二者存在严格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典当对出典人(当户)而言是为了取得当金,对承典人、承当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
抵押用以贷款时,就是为担保贷款及时偿还。2、财产是否转移占有不同。
典当中财产须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占有、使用;抵押则无须转移财产占有。3、法律后果不同。
出典人、当户于典期、当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财产,仅在其不回赎时财产所有权才转向承典人、承当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回赎的结果一般视为绝卖,财产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承典人、承当人。
抵押中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财产所有权,只能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当前,由于房地产价值飞涨,房产成为典当行的主要青睐物。
典当行与相对人签订的许多“典当合同”中,尽管使用了“典当”字眼,但所谓“典当”的房屋并未转移给典当行占有、使用,即典当行并不以房屋使用、收益为目的,只在于担保放出去的款子及时回笼。这一特点明显不符合传统典当的概念、特征,反而更符合抵押贷款法律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的。
二、法律对典当行能否办理抵押贷款未作正面直接规定 2005年2月,我国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其作为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对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正面规定,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这一规定用抵押、质押两个与典当不同性质的甚至有些对立的概念来划分典当的种类,严格意义上而言明显缺乏科学性。因为典当一般只能根据中介物的特性划分,以不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典,以动产为中介的称之为当。
质押、抵押则是担保的两种形式,与典当本质上风马牛不相及。《典当管理办法》作这样的规定是否从典当行利益出发,故意模糊两者区别,让典当行经营范围从传统典当扩大至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传统银行从业范围,就不得而知。
仅从字面理解,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典当行可从事抵押贷款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对典当行禁业范围作了规定,即典当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此,除发放信用贷款属于典当行的禁业范围外,《办法》并未将发放质押贷款、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列入禁业范围。 但由此得出典当行从事不动产抵押贷款具有合法性,未免过于草率。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就一般社会常识而言,发放贷款是银行业的传统业务范围,也是银行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我国,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看,典当行作为非银行业机构,其放贷行为又为基本法所禁止。
这就在银行业监管基本法和典当业专门行政规章之间形成冲突,由于规定的不正面、不直接,进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争论。 三、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典当行从事房产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 其理由:1、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建设资金缺乏,认可典当行抵押贷款行为的效力,有利于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步伐。与此同时,建国后典当行起步较晚,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由其行为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必以金融风险为由一概否定。
2、认定其效力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比,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大大压。
5.典当行收取抵押车辆需要什么手续的法律规定,请大神帮助
一、汽车抵押贷款各大银行办理手续是差不bai多的,汽车抵押贷款具体的利率情况,贷款机构会依据车辆年限、外地牌照或本地牌照、车辆行驶公里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等综合评估,并根据借款人资质,来确du定汽车抵押贷款利息。
二、由于汽车贬值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较大等因素,汽车抵押贷款zhi一般是短期融资,所以普遍是按月计息,极少数按年计息。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大多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利息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得dao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
三、汽车抵押贷款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专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属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定期偿还贷款本息。
3.能提供担保。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抵押法律关系 抵押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抵押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相关解答一:抵押权的法律属性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1.从属性。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 192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
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 f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3.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4.优先受偿性。
相关解答二: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在这一抵押法律关系中()是抵押人 丙就是抵押担保人,届时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话,则由丙代偿。相关解答三:如何看待法律关系中夫妻一方提供抵押,保证的法律效力(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保证人的配偶一方负有证明该担保债务系保证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如果发生保证人的配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为保证人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
很容易造成保证人及其配偶为规避债务而进行假离婚,借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反之,将夫妻一方的保证责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从亲疏关系的角度考虑,夫妻的关系紧密,利益一致,应视为一个整体,夫妻一方应承担其配偶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分配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夫妻一方的保证行为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一方的保证行为势必会带来惠及夫妻双方的一些非物质利益。
将一方保证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的法理理念。(二)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配偶个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持有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1、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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