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股权质押创业投资基金,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有什么区别
投资基金按投资对象不同,通常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我国当前社会上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1)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项目的根本属性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点明显有别于风险、收益相对较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程度、收益程度均高于私募证券基金投资项目。这从根本上讲在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预期的收益高低存在差异。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而不是中小散户认购基金,中小散户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认识不够,不能承担这份风险,一般不会投入私募股权基金。同样道理,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不上市,不能由市场中小投资散户来承担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来源是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退休基金、家族或慈善基金。
(2)投资对象和资产组合不同。
现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票和其他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也有少量的房地产和实业项目;而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于一定行业的科技项目和成长性企业,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既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股票”。只是投资于股票能使私募股权基金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收益。那种认为只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而私募股权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的观点是一种误解。
(3)投资的期限和变现方式不同。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是短期投资,有较强的投机色彩,投资组合的变换较多,主要从证券市场的波动中套利;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较长,只能从投资项目的发展和成长中获得回报。第二章私募股权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二节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国际比较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直接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中。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
2.创投基金是怎么回事
说到创业投资基金就要说下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也叫风险投资或者股权投资,就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具备核心竞争力、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投资,实现资本增值的同时还能促进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做这种投资的机构一般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那么基金的钱是由谁出呢?国外是由社会上比较有钱个人或企业。创投引入我国以后,我们国家为了促进创业企业和创投行业的发展,发明了以引导基金的形式参股创投机构,同时给与税收、工商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创投机构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同时附加一些条件以体现资金的政策性,比如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额度不能低于一个特定比例等。
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得到这种资金支持。首先,你的企业要是高新技术企业(这个概念其实很模糊,创投机构更在意的是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次,这个投资不是免费获得的,要出让自己的股权,创投机构也是要涉足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投资企业不会违背自己的承诺,资金规范使用,改善管理和财务制度等等,最终是为了让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自身价值,这样创投机构的退出价格可以达到最高,盈利最大化。
上面谈的是本人对创投的一知半解,文笔有限,不知道问题有没有说清楚,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3.私募基金可以质押吗
一、私募基金能做质押贷款吗 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可以作为可质押的标的物。
1、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属于信托财产,是有价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0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财产性权利。
2、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具有可转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48 条规定: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基金法》第 70 条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权利,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基金收益的权利。 此外,基金持有人还有身份权,如《基金法》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等权利。
担保权是对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利用。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一种可以转让的财产,作为担保权的客体,从法理上说,不存在任何障碍基金份额质押,既担保了债权人的债权,又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二、私募股权基金质权设定的法律风险 (1)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障碍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将私募基金份额参照该条规定,那么若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根据《证券法》第166条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 而合伙企业仍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因此无法开立证券账户。
因此以私募基金份额出质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本不会受理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此类申请。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四款规定的“股权”,视之为“其他股权”出质的,则质权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而其在法律上并未获得与股权同样的地位和待遇,出质人、质权人抑或有限合伙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时,同样会遭到拒绝。 (2)私募基金份额出质成立时点判断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动产质权交付设立。作为抽象的客体,如何判断交付呢? 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为例。
质权人通过与出质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协议和合伙人的决议,其他合伙人同意并认可了质权的设立,并通过合伙企业承诺在进行任何收益分配、出质人退伙、被除名、转让财产份额时均要通知质权人;收益全部进入质权人指定账户,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支付给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因实现质权时受让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成为其合伙人。 可见该财产权利的实现完全由质权人实际控制,故而可以确认该质押权利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成立。
三、私募股权基金质权设定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专门对私募股权基金质权进行规定。 一方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为银行业风险的法律制度已经提供了一个范本。
为更加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质押的运作,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正常合法化运行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还需要继续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形成整体。 另一方面,关注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贷款的风险来源,需要坚持信息披露原则。
信息披露的重点是财务信息的披露,其他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起着辅助决策的作用。 这就要求在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大量非财务信息,如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情况,技术风险情况等,以利于质权人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做出是否接受质押的正确决策。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质权的过程中,会面临市场的波动性和管理等等风险。如合伙制私募股权中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人须提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据,否则推定为恶意,质权无效。
相对于其他质权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有着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在实践中探求私募股权质押融资的有效方式,证券市场的成熟,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性,从而保障基金份额质权的实现。
4.公募基金股权可以质押吗
答:可以的
但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此外,公募基金的好处,如下所述:
1、公募基金起点低,1000元起,适合大多数投资者。
2、公募基金牌照是受到严格管制的,大多数成立时间比较悠久,有较长的历史记录。
3、公募基金是团队作战的,更强调整体的力量,虽然也有明星基金经理,但更多的依靠投研团队和制度,业绩稳定性更强。
4、公募基金产品类型广泛,货币,债券,股票,保本,QDII,指数等很多种选择。
5、公募基金体量比较庞大,不会因为巨额申赎而造成基金净值频繁波动。
5.有限合伙基金,如果项目公司百分百股权质押,而没有采取股权收购
融资人只把股权质押给你,而你没有收购他的股权,你基金是不是能派驻董事,是不是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这里要说明一个问题,股权质押给你,你实际上是只拥有了这些股权的处置权利,在项目约定未兑付之前,你是不具备实际的股权应具备的股东权利,即你实际是债权人,而非股东,债权人只对债务的偿还享有权利。
因此你要额外有约束性的条款,比如跟融资人约定你基金的合伙人中要派驻一个董事,要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如果上升到《公司法》的层面,你实际也是不拥有这个权利的,只有另行约束,且最好是经过律师鉴定。
最好的方法就是你可以将这笔贷款的资金直接购买项目方51%的股权,约定回购,质押剩余49%。这样你即行使了处分权,也行使了股权。根据股权的相关层面,你可以合理合法的派驻董事,作为大股东在董事会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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