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卫生法律法规含义,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其他法律部门
一样,也具有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最高原则就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高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一
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原则。如
《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就
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卫
生监督管理等领域的具体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所有法律
规范都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原则。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上位原则
对下位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卫生法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卫
生法的原则体系。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是调整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是我国长期
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主要有?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功能的完
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就是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出发,以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为卫生法的最高宗
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
健康。2.全社会参与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把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参与进去。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特殊作用,也为社会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所认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
为。通过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服务,保护社会劳动力,使劳动
者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力?同时通过优生优育和儿童保
健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促进民族繁荣昌盛。3.卫生监督原则它是指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予以监察督导,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卫生法律监督包括医政、
药政、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4.预防为主原则它是我国卫生工作长期
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加强对公民身体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法人员
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
把住人口,控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
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或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以及影响较
大的食品中毒和职业中毒条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
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与措施,并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职责
及法律责任。5.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动中,高度重视当今科
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借以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
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卫生部门是推进生命科学发展、管理、维护生命健
康权益的职能部门。生命科学是当今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不
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质的认识不断进入
新的阶段。
2.求600字 论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指导意义(全分送)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由其性质决定它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性的课程,它对我们医学、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专业学生具有特殊的社会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目标,而与卫生相关的目标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民族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二是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三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保障体系。要实现卫生相关目标,与卫生立法的建设与完善以及进行卫生法制的全面实行是紧密相连的,而医疗卫生人才知法守法是关键。因此,卫生法律法规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其重要基础是一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卫生法律意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时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我国的卫生事业,是一位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在适应新的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同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们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卫生需求。成为人人都需要的,群众受益并承担一定社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有助于树立卫生法制观念,在自己的健康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健康权有一个全面、科学、系统的认识,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依法遵守公共卫生法律规定,规范卫生行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自觉性。
医护人员的医疗卫生活动行为,要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医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卫生法律意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从医,更好地为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概念
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
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工人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第一,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第五,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为卫生法,国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于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场化”歧途;再次,是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能够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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