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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6:54
本文关于房产交易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3年6月1日施行。4、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

每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标准,买卖房时应当结合国家法律,参考当地标准。扩展资料:房屋买卖中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3.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

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

4.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扩展资料:

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注意事项: 从现在二手房市场操作来讲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从规避风险角度来讲首先应该选择有品牌,操作比较正规的中介公司;另外建议大家在买二手房过程当中双手见面,现在北京市场有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吃差价的行为或者以某种形式,现在相对来说二手房是比较抢手的,有些热点地区甚至高达一比八,一比十,这个时候也有业主急于出售,有些公司就利用这个心里,用现金形式的押房,给了业主部分还款以后,根据业主原来签订的出售的全权代理这样一个协议,然后去公正;很多买房人面对的时候只是房屋的中介公司,对房屋的具体状况不来宾,也没有见到真正的业主和卖家,这过程中就会发生比较大的价差,可能这套房子32万拿来,可能38万卖给你,实际上买卖双方都受到了损失,有些中介公司就利用这样的方式赚取差价,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上这是违规违法行为,但是很多购房人不知道;另一方面要看到明确的费用清单,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中介公司的佣金问题,手续费,有时候中介公司不给提供清单,只是这个房子拿到手一共多少钱,这个房子是怎么发生,有多少是房款,有多少是契税,印花税购房人是不知道的,这可能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包括原有物业,在实际看房的时候要了解原有物业的情况,以前的费用是否都结清,包括水电、煤、暖气,房产本身产权是否干净,有没有抵押或者问题,一个方面选择正确的中介公司,另外争取买卖双方尽量见面,另外实际看房了解这个房子的历史状况;二手房的价格,北京市建委每半年会公布北京市公房再上市的指导价,大家可以在相关的网站查阅到,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可以查到现在可以查到去年各个区域的二手房的价格,这样可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动态;二手房和一手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差异性非常大,选择一手房项目的时候,一般来讲可能就是几个户型,而且定价是开发商主导价格,所谓打一个折幅度是很有限,但是二手房交易标的物的离散性非常大,差异非常大,有80年代的房子,有90年代的房子一定要考察房屋的具体状况。

在市场交易来讲面对的不是开发商面对的原来小业主,价格是可以通过对价交易和商量的过程。

6.与二手房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注意事项: 从现在二手房市场操作来讲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从规避风险角度来讲首先应该选择有品牌,操作比较正规的中介公司。另外建议大家在买二手房过程当中双手见面,现在北京市场有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吃差价的行为或者以某种形式,现在相对来说二手房是比较抢手的,有些热点地区甚至高达一比八,一比十,这个时候也有业主急于出售,有些公司就利用这个心里,用现金形式的押房,给了业主部分还款以后,根据业主原来签订的出售的全权代理这样一个协议,然后去公正。

很多买房人面对的时候只是房屋的中介公司,对房屋的具体状况不来宾,也没有见到真正的业主和卖家,这过程中就会发生比较大的价差,可能这套房子32万拿来,可能38万卖给你,实际上买卖双方都受到了损失,有些中介公司就利用这样的方式赚取差价。从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上这是违规违法行为,但是很多购房人不知道。

另一方面要看到明确的费用清单,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中介公司的佣金问题,手续费,有时候中介公司不给提供清单,只是这个房子拿到手一共多少钱,这个房子是怎么发生,有多少是房款,有多少是契税,印花税购房人是不知道的,这可能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包括原有物业,在实际看房的时候要了解原有物业的情况,以前的费用是否都结清,包括水电、煤、暖气,房产本身产权是否干净,有没有抵押或者问题,一个方面选择正确的中介公司,另外争取买卖双方尽量见面,另外实际看房了解这个房子的历史状况。

二手房的价格,北京市建委每半年会公布北京市公房再上市的指导价,大家可以在相关的网站查阅到,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可以查到现在可以查到去年各个区域的二手房的价格,这样可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动态。二手房和一手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差异性非常大,选择一手房项目的时候,一般来讲可能就是几个户型,而且定价是开发商主导价格,所谓打一个折幅度是很有限,但是二手房交易标的物的离散性非常大,差异非常大,有80年代的房子,有90年代的房子一定要考察房屋的具体状况。

在市场交易来讲面对的不是开发商面对的原来小业主,价格是可以通过对价交易和商量的过程。

7.房产的管理法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订)

2007-12-31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

8.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

一、关于小女儿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产权)的问题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像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以登记为要件的形式,所有权自登记之时起移转,只签订了合同,哪怕是经过公证的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都不会移转给买受人。

也就是说,(1)如果小女儿和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相关的登记机关,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小女儿就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的主人,该房屋就是小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再是老人的遗产了,其他任何都无权要求分割,小女儿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2)如果小女儿和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到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的登记,按照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小女儿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她只享有对老人的债权,即小女儿不能成为房屋的主人,房屋的主人仍是老人,小女儿只能依据自己和老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老人去给她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如果老人不去办登记,小女儿可以要求老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退还买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办理过公证的房屋买卖交易的效力

办理过公证,只能证明该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况,即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瑕疵,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该合同履行。

应当注意的是,办理过公证,并不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公证只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保证手段。如上所述,要想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到房管局办理登记。

三、大儿子曾在老人生前作出放弃此房的意思表示,在老人死后是否还有权利来分割作为遗产的该套房屋。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其次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上所谓的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内,继承人明确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3、继承权放弃的期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在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进行。只有在这段时间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客观意义上的期待继承权,故不存在放弃与否的问题。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未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大儿子在内的其他子女,虽然曾在老人生前作出过放弃此房的意思表示,但是那是被继承人老人还在世,继承并未开始(因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大儿子等人那是并没有既得的继承权,故他们那时所作出的放弃,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且老人去世,继承开始后,他们均为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故他们并没有丧失对老人遗产房屋的继承权,他们有权要求将房屋作为老人的遗产来分割。

四、小女儿的权利如何保护

如果小女儿在老人在世时就已经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就是小女儿一个人的,此时小女儿的权利没有任何危险。

如果小女儿在老人在世时没有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小女儿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她只享有对老人的债权,房屋仍是老人的。老人过世后,房屋作为老人的遗产,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按遗嘱执行;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那该房屋将在老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间进行分配。此时,小女儿有如下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1)小女儿和老人之间订立有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老人没有去为小女儿办理登记,老人构成违约,小女儿是老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老人退还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由于我国的继承是债权债务概括继承,故所有的继承人在继承老人的遗产前,老人的遗产首先要用来偿还老人所欠的外债,如有剩余才能分给其继承人。因此,小女儿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老人的遗产,包括这套房屋首先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来偿还老人欠自己的债务,如果有剩余,才能在所有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2)由于从2001-2008年老人去世,老人一直和小女儿住在一起,小女儿对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小女儿可以自己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在老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完毕后,就剩余部分进行分割时,多分给自己一些。

9.二手房买卖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流程

(1)买方咨询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签合同

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办理过户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买二手房特别要注意,要清楚买二手房注意事项,不然很容易被骗。在买房前请详读以上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房产交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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