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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09:36
本文关于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对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有什么建议

尽快完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证券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

当前,我们应当在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针对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全面清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重新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如前所述,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应急立法”造成的,本质上还是一个缺乏预先规划、科学设计的问题。因此,应当重新审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深入研究现行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在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新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彻底改变以危机为导向立法模式,以创新为导向来构建现代化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在新体系的设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科学构建证券法规的结构,严格划分立法权限,尤其是明确法律规则和合同规则的界限;二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如何协调这两个表面上互相矛盾的两方面,是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三是建立制度化的检讨和创新机制,使现行法律法规能不断完善,新的法律法规能及时制定。 第二,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在新体系的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明确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减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现象,尽可能采用法规、规章的形式,一般不要采用法规性文件和规章性文件的形式,提高法规、规章本身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法规、规章的透明度。 第三,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降低制度的经济成本。

市场化和国际化从总体上说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证券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事实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立法过程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二是立法内容的市场化和国际化。

要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在证券立法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证券市场投资者所有成本最终都要由投资者承担,在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有必要对制度的经济成本作一个全面的评估,尽可能降低制度成本。

第四,尽快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为证券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 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严重不规范现象,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现代化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确立。

因此,应当尽快下决心减少和消除市场结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使法律法规能真正有效实施。 第五,立法重心应当以监管为主,具体法律规定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性强和重审批、轻监管是现行体系存在的不足。在新体系的构建中,应当改变这一现象。

证券立法的重心应当是确立监管标准和规则,而不是制定审批规定。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

现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如《公司法》的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用,如《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规定;还有的则是互相有冲突,难以执行,都应当加以修改和补充。 第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

监管权是独立于私权和公权的一种权力,监管权对于私权干预的性质、范围、方式和程度,目前尚没有定论。例如,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因此,许多监管问题的最终解决,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干预。但是,目前,法院对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较少,熟悉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法规的法官也不多,司法监督的作用没有或很难发挥,有的证券案件的判决几乎无法理解。

如何完善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法院对证券市场的司法监督作用,也是完善证券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2.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摘 要]本文基于对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基本条件和现实状况的认识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即严格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催生和发展的原则,公正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强调民事责任的原则,强化个人责任的原则。

以期能够构建起真正能够切实而有力地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持续健康发展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基本原则、强化监管、催生发展、强调民事责任、强化个人责任 行之有效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快速成长的根本保障。

我国设计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使监管无力,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如何使我们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能够在现行的经济体下有效运行,成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健全和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一项浩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但科学、务实的指导原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理念,以我国的具体实践为基础,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坚持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严格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 严格责任、强化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第一,基于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协调平衡的公正原则,对于应当强制性要求承担的责任,必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设置,并有效实施监管,以保证法律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第二,对于设置责任过轻,侵权行为大量发生的,应当加重责任以有效平衡,并加强监管;第三,对于责任设置公平,但基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不严、究责率低而造成实际利益不平衡的,应当通过加强执法、提高究责率,或者进一步加重责任设置以达到公平和平衡,并加强监管。

强调严格责任、强化监管原则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有序、规范发展不容置疑的选择: 1、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现实市场缺陷对强化政府干预的必然要求。市场缺陷包括理论市场缺陷和现实市场缺陷。

理论市场缺陷理论是完全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该种理论支持了政府适当干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而现实市场缺陷,是现实的市场存在的缺陷,它不仅包括理论市场存在的缺陷,而且还包括现实市场不完全所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现 实,正是处于这种理论市场缺陷和现实市场缺陷并存,现实市场缺陷还很严重的状态之中,市场中的卖方和买方之间力量不均衡、卖方的数量还不足以形成竞争、卖方和买方的素质还不足以自律,等等,使我国证券市场既不可能在自由中有序,也不可能在自由中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之中,它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不能象英美等国从前的证券市场发展一样,可以在一个漫长的年代里自由式地发展;第二,不具备英美等国今天证券市场雄厚的基础条件,即发达的公司和富有的投资者群体。第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建设得象英美等发达证券市场一样规范有序地发展。

正是这种二难的处境和要求,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大量的高质量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大量理性的、高素质的、富有资金的中产阶级投资者,中国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和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和金融工作队伍,中国没有长期证券市场发展和实践的经验,没有健全完善的金融、证券法制等,这些条件的约束使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能由各要素自由地去撞击,而必须能动地协调各要素,强化政府监管,在不具备自然有序的条件下,实现能动地有序。 正是现实市场缺陷与现实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使政府干预具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使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成为谋求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违法违规现象普遍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实状况的必然选择。中国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呈现上升趋势,1996年,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案件达100多起,是1992年至1995年的5倍以上。

进入1999年以来,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与日俱增,东方锅炉、大庆联谊、蓝田股份欺诈骗取上市资格;飞龙实业、中国高科、ST金帝、棱光实业年报中虚假陈述;ST琼华侨拒绝披露息露;成都联谊违规操作配股;北海银河故意拖延重大信息披露;中国轻骑、宁波华联、北大车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等 (1)。 配股人见人怕,大股东圈钱,重配股不重效率,实配率越来越底,1999年实配率仅为46。

44%,在 130家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中,只有13家配股数量募足,最低实配率为6% (2)。这些众多的违法违规事件,只是冰山之一角。

而对这些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罚,如以往的琼民源、红光实业等事件中一样,在东方锅炉和大庆联谊事件中,除几个重要的涉案人员被绳之以法外,其他均以警告和罚款了结。 而罚款的区区几万对于那些收入丰厚的违规违法者来说,不足以伤筋动骨,更何况有一些人是接了罚单,到公司即报销了。

而对于公司的罚款,是广大股东的钱,更不会有人去心疼。 美国正是在1929年由证券市场引发的大萧条之后,才进入了证券监管的时代。

当时的美国也是虚假陈述盛行,从发行公司到金融评论家,包括各种媒体和投。

3.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呢

首先,作为融资场所的证券市场必须树立成本观念,改变目前的发行审批制度,由市场而不是政府对公司进行选择。

目前,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上市资格的稀缺性引发大量造假和寻租,而上市之后的零成本导致证券市场功能扭曲。所以,从制度上而言,目前的发行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在“宽进”的同时,更需要提高股票融资成本,上市公司要承担股东“用脚投票”的压力。

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还必须两条腿走路,疏通企业发行债券的渠道,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在国外,发达的债券市场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融资功能,鉴于债券融资成本要低于股票融资,许多优秀企业都乐于债券筹资方式。

而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企业的融资压力由以前的银行贷款整个地转向了股票市场,股市在不断的配股、增发下不堪重负。 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有利于企业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通过金融资本支持产业资本发展的目的,建立起市场多赢的第一根链条。

其二,作为产权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必须完善其产权交易机制。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制度是走向多赢的又一股活水。

国有股减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而且时间越早越好,越快越好,因为这将改变制约我国市场化产权交易的制度约束,引发完全市场化的购并活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目前,我国的资产重组炒作居多,实质性、战略性重组较少。

行政命令型重组,财务报表型重组,挽救上市资格的活命型重组等成为购并市场的主流。 这类重组形式往往在重组当年获得业绩暴涨,但一两年后,多数业绩水平往往又回到起点甚至更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优胜劣汰功能根本无从体现。

由此所引发的重组题材恶意炒作、壳资源待价而沽等现象严重地伤害了投资者长线投资的信心,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通过国有股减持,舒畅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有选择地支持,不但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能迅速壮大优秀的产业资本,从而建立起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互动发展的格局,为市场参与各方实现多赢建立第二根链条。

第三,加入 WTO,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多赢格局引入的第三股活水。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都是走“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子,这导致了市场的每一个进步都是以惨痛的代价换取的。

如果我们的市场建设都是要在发现问题之后,才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规范的话,那实现多赢局面恐怕要有很长的路要走。加入WTO,在给我国长期封闭的证券市场带来挑战的同时,带来更多的将是完善市场制度、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历史性契机。

允许外资券商开展投行业务,将压迫国内券商进行服务升级;允许外资公司上市,将给国内企业造成融资竞争压力,迫使其注重经营业绩和股东回报;允许投资者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将迫使国内证券市场增加流通性,提高效率。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上彻底根除弊端。

加入WTO之后,任何单赢局面将难以维持,要么实现多赢,要么俱损,关键之处在于和国际标准接轨的速度与程度。

4.如何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顶层设计,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 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改 废释并举的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

加快制修订社会 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和配套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 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人刑事追究范围,提高违法成 本。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公众互动交流信息平台,健全普 法宣传教育机制。

5.如何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确立,尤其是近两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证券监管制度、股票发行制度、机构投资者建设等方面的进步更为明显,为我国证券市场在规范中实现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的制度缺陷。

资源配置功能扭曲

一个健全高效的证券市场,不仅应当具有价值发现、资金筹措的功能,更应该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成熟的证券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期,从而引导资金向预期收益率较高的领域流动,并通过这种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却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扭曲状态,股票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一功能被置于重要地位,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则长期被忽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上市公司的质量没有实现根本性的提高,市场投机气氛浓厚,长期理性投资行为受到压抑。

由于资源配置功能的扭曲,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有退化成为一个单纯的筹集资金场所的危险。不少的绩差上市公司成为吞噬资金的黑洞,即使是在上市时或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圈到了大批资金,但资金的利用效率却极为低下,在上市公司质量长期停滞的同时导致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治理结构不健全

表面上看来,我国采取了美英模式的企业治理基本结构,但实际的上市公司治理过程所表现出的所作所为,并不符合建立在外部市场基础上的英美式治理结构所强调的原则,而是形成了受内部人控制的企业治理程序。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都是不健全的:外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表现在仍然缺乏来自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则表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与企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未能够真正地反映出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健康有效的激励约束关系。

投资者行为有待规范

从欧美成熟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来看,机构投资者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比例仍然过高,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的情况相当严重,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时常发生,以2000年度对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调查为例,这10家基金公司中未发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仅有2家,发生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但情况属偶然现象或较轻微的有5家。这样的检查结果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行为不规范的严重程度。

为了迅速发展证券市场、树立合理的投资理念,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但是发展只有在规范化的前提下才是可持续的,只追求发展速度和市场规模,而忽视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必将使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承受极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在扩大市场规模、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同时,对机构投资者行为规范化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宏观调控与法制手段来矫正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推动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仍很不健全,大批持续亏损的绩劣上市公司没有及时退出证券市场,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助长了投机之风,使投资者承担了极大的风险。

6.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

一、从监管体制内部着手

(一)建立对证监会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建议中国证监会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相应职能部门,如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非常设议事小组的定期考核与监督。此外,还可以设立证监会“执法投诉中心”,并将投诉意见及反馈信息透明化。

(二)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国际证监会组织指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透明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业监管的三大目标。我国的证券监管也应以此为战略性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对市场日常运行给予过多干预,重视对市场行为的合法性规制,致力于创造与维护一个公正、有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发挥自律监管机构的优势。

1.证券交易所最贴近市场,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较低的监管成本。

2.证券业协会是在行业与社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起到桥梁作用的自律组织。它在加强会员的道德约束与诚信建设,防范、化解风险,防止恶性竞争,维护业内秩序,提高行业规范程度和社会声誉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督功能。

证券中介机构实际上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道屏障,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守夜人”,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依法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其履行勤勉诚信的职责,明确规定其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适用的严格的举证规则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是促使其发挥对证券市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重视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

(一)健全公众监督机制。

1.壮大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量。首先,加强对公众投资者证券专业知识以及正确投资理念的教育,培养其对市场行为监督、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人翁意识。建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都能以专门力量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规划布署。其次,还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为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纠正证券市场中各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提供便利。第三,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有意识地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与运作,加强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此类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

2.鼓励舆论的监督力量。要利用媒体传播信息迅速、广泛且影响力大的优势,鼓励其对证券市场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责任人及其行为予以曝光,通过舆论降低其信誉度,为公众投资者敲响警钟。但同时也应警惕部分媒体对于证券市场行情的虚假、夸大报道,防止其误导中小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二)强化法律监管,改善立法、司法环节。

首先要结合市场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细化相关规则的具体操作,并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提高监管体系的系统性。

其次,克服传统监管行为中重立法、轻执法的做法,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严查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监管权威。

最后,还应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审计等的沟通与配合,统筹部署,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

7.什么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来源:考试大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采集者退散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www。 Examda。

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来源:考试大 6、操纵证券市场罪。

8.如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

(一)完善证券监管法律的配套法规: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构造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是量还存在诸多值得注重的问题:一是运营业绩不理想,不少公司缺乏持续盈利才能,ST和PT公司呈逐年增加趋向。二是运作不标准,包括擅自改动募集资金运用方向;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资金,损伤中小股东利益等等。三是不能及时、完善、精确地披露信息,以至假造虚假信息诈骗投资者。四是资产重组行为不标准,以保壳、配股为目的帐表重组较多,真正本质性的资产重组较少。以上问题的存在,基本缘由在于法人管理构造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监视和限制机制。因而,必需树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构造。

(二)树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国有股和法人股场外买卖《公司法》第144条规则,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买卖场所停止。但目前有相当一局部国有股和法人未流通股停止场外买卖,并呈日趋活泼态势。由于目前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场外买卖没有制定详细的法规,没有明白谁是监管部门,没有对股权买卖机构停止资历检查,没有公布详细的买卖细则,无法保证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和定价的合理性,更不能保证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权益和防备可能产生的风险。

9.如何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

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 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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