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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是如何发展和完善的

时间:2021-04-21 06:00
本文关于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是如何发展和完善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一) 完善相关政治法规

要管理好广告业的发展环境,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条有理”才能违法者信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广告法》已难以适应现在广告业发展需要,广告监管方面,缺乏更有力的法律手。所以,完善相关的政治法律法规,走法制道路,让违法者承受到相应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例如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给消费者一个良好的广告环境。

(二)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

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对广告业的管理者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广告管理以及执法人员不但要精通相关广告管理法规,同时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广告业务,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广告管理执法的真正作用 。目前,我国尚缺一支但现实中,此类人员不仅数量不足,在业务知识掌握方面也相去甚远。因而,培 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所以组建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广告执法管理队伍人员熟知相关广告法规、业务,同时在实践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坚决减少或者避免“以权谋私、以情代法”的现象出现。

(三) 加快行政管理的改革,提高管理力度

工商部门是最具权威性、综合性的广告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告管理工作,其必须从繁杂的行政行为完全解脱出来,此方面美国、英国等国家做得相对较好,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管理都是制定而且监督各个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于实际的监督管理,通常是由行业的自律组织来执行的。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如工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可把重点放在制定广告方面的管理法规上,并且全面负责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时,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主管部门应该封其的存商品权以及冻结其的银行存款权、行政传唤权等。只有工商部门拥有这些权利并且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够有效地惩处违法分子,同时也可以威慑到一些潜在的违法分子。

除此之外,对于有权管理广告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切实落实自身的职责,做好分内之事,并协同工商部门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全程参与到广告管理工作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广告业的高速发展。

(四) 增强广告业的自律性

市场经济属于一种高度自我调节的经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之中,经济事物按自身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自我。在以往的体制之下逐步形成的广告业,所缺乏的正是这种高度的自我调节的能力,导致广告业在现阶段的发展日益被动化和畸形化。广告业如何符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毋庸置疑,广告业自身的“觉醒”才是其发展的最根本之道。结合我国当前的广告业情况,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以促成广告业增强自身的自律性。

(五) 加快广告社会监督机构的建立

广告业日常所涉及到的是生活的各方各面,和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是人口大国,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建立专门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广告业展开监督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广告业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健康有序的开展。

2.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

3.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

4.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广告

5.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体制(一) 完善相关政治法规 要管理好广告业的发展环境,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条有理”才能违法者信服。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广告法》已难以适应现在广告业发展需要,广告监管方面,缺乏更有力的法律手。所以,完善相关的政治法律法规,走法制道路,让违法者承受到相应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例如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给消费者一个良好的广告环境。

(二)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 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对广告业的管理者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广告管理以及执法人员不但要精通相关广告管理法规,同时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广告业务,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广告管理执法的真正作用 。

目前,我国尚缺一支但现实中,此类人员不仅数量不足,在业务知识掌握方面也相去甚远。因而,培 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所以组建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显得十分必要。

广告执法管理队伍人员熟知相关广告法规、业务,同时在实践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坚决减少或者避免“以权谋私、以情代法”的现象出现。 (三) 加快行政管理的改革,提高管理力度工商部门是最具权威性、综合性的广告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告管理工作,其必须从繁杂的行政行为完全解脱出来,此方面美国、英国等国家做得相对较好,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管理都是制定而且监督各个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于实际的监督管理,通常是由行业的自律组织来执行的。

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如工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可把重点放在制定广告方面的管理法规上,并且全面负责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时,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例如主管部门应该封其的存商品权以及冻结其的银行存款权、行政传唤权等。只有工商部门拥有这些权利并且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够有效地惩处违法分子,同时也可以威慑到一些潜在的违法分子。

除此之外,对于有权管理广告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切实落实自身的职责,做好分内之事,并协同工商部门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全程参与到广告管理工作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广告业的高速发展。 (四) 增强广告业的自律性 市场经济属于一种高度自我调节的经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之中,经济事物按自身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自我。

在以往的体制之下逐步形成的广告业,所缺乏的正是这种高度的自我调节的能力,导致广告业在现阶段的发展日益被动化和畸形化。广告业如何符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毋庸置疑,广告业自身的“觉醒”才是其发展的最根本之道。

结合我国当前的广告业情况,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以促成广告业增强自身的自律性。 (五) 加快广告社会监督机构的建立 广告业日常所涉及到的是生活的各方各面,和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

我国是人口大国,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建立专门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广告业展开监督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广告业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健康有序的开展。

6.根据美国广告法怎样来完善中国广告法麻烦告诉我

全球二百多个国家,每个国家跟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是完全相同,都有自己专有的制度。随着广告行业的诞生,广告法也随之应运而生,各国制订了不同的广告法法规。而我国的广告法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目前美国广告法是全球比较有说服力的法律制度,所以我国也会相应的依据美国广告法来改善本国的广告法制度。

中国电视报对美国广告法和中国广告法做了相应的对比。 (一)对法律条款内容的表述比较概括、抽象,不清晰、明确。

原来的广告法原则性多,操纵性少,有很大的弹性与恍惚地带。这样在执行的时候就很轻易对号入座,减少理解不一、各执一词的情形发生,有利于同一尺度、同一执法。而在美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相关信息的表述就相对比较详细,漏洞较少。良多语言也不是法律语言,规范也很不明晰。

如上文所述,联邦商业委员会对各种不法贸易广告做了很清楚、完整的描述,包括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观意图,以及评判的尺度。 如《广告法》中多项条款夸大广告要真实,但对真实的定义和尺度未做任何解释,致使广告真实性的原则在详细操纵时,受到种种质疑。更为普遍的是,因为广告法规中一些条款有失严谨和正确,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走钢丝的现象一度较为凸起,扰乱了行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更多

广告法律专题 (二)在处罚措施、处罚力度上宽严失当。

如在创意方面,本应为广告人的创造留出足够的空间,却设置了很多、很严格的限定;对那些有意逾矩、违规的广告行为,在处理时却相当温柔,难以让当事人真正有所触动并引起重视。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既能对违法者形成威慑,同时又能鼓励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这就要求法规的制定要把握好尺度,要对违法广告进行具体分析,依据其原因及态度区别对待。

这些缺陷给我国的广告消费者带来了损失,所以我们需要借鉴美国广告法来对我国的广告部分缺陷作为补充。

7.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广告管理法规颁布于哪年

1987年10月26日

不好意思,刚才看错啦,应该是1982年2月6日,颁布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广告管理法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颁布),标志着我国广告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7年10月26日,《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正式颁布。标志着广告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它不仅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是如何发展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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