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4税收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 员长令第11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 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86)财税地字第00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改。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 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1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 院文件国发〔1987〕27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修改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 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 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 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
2.“税收类”法律条例有哪些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2.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5. 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6. 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3.我国有哪些税务法制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多,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
1、流转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行为税类
(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暂行条例》
(4)《城市房地产税》
(5)《契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暂行条例》
(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关税法》
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制定很多的补充规定,具体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
4.我国税收法律规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很多,建议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是什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扣缴义务人违反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帐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由于记帐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帐簿是记录各项经济活动、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活动都可以通过帐簿、记帐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反映出来,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记帐凭证、帐簿及其他纳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凭证、帐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帐簿、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二种,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帐簿种类和要求设置有关帐簿的行为。二是未按照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这里所说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扣缴义务人有上述违反帐簿、凭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按照要求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7.税法最新法规有哪些
(1)税收征收管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税务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2)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3)进出口税收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公告(4)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5)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6)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7)协定海关总署关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8)综合税收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上就是“税法最新法规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8.2014年税收政策有什么重大变化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2、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公告称,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2)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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