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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6:48
本文关于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建立家政服务公司要遵守什么法律和条规

鼓励经营者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明确法律责任,遵纪守法。相关法规:《国务院会议关于家政行业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一下政策措施:(1)加强统筹规划。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培育家庭服务市场。

推进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

(2)规划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3)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最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政策。

(4)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

(5)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行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多种方式的便民服务。

2.家政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吗

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参考如下

注册家政公司的条件与注册家政公司的经营范围

注册上海公司,手续简单,一条龙专业服务,注册公司你只需要来签字一次,剩下的全部由我们为你办理!开发区注册,免费提供场地,终身免收管理费,可享受经济城优惠政策。入驻的众多企业充分享有经济、商贸、文化中心的优势资源。另提供代理记帐,代理报税,企业验资、增资、垫资,企业变更, 工商年检,商标注册,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利等多项服务。

一.注册家政公司的条件:

1、一位或二位以上年满18周岁的股东.

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

3、注册资本不少于法定资本(根据各行业).

4、注册地址(我方可以提供注册地址)

二.注册家政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销售型:

化工产品 ( 除危险品 ) 、粮油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干鲜果品、保健食品、酒 ( 零售 ) 、润滑油 ( 零售 ) 、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仪器、玻璃制品净化产品、环保材料、环保设备、椰子油、棕榈油、电气设备、包装材料音响设备、阀门管道设备化妆品、厨房设备、纺机配件、标准件、汽配专用轴承及紧固件、工矿机电、陶瓷洁具、瓷制品、瓷砖、防水堵漏材料、彩钢板、铝型材料、灯具,珠宝玉器、自动门、石材、鲜花、船舶配件、船舶用品、水泵阀门、压缩机及配件、印刷机械、汽车保洁用品、电梯配件、床上用品、水性涂料、电力热器、强磁化器、电子系统设备、工艺美术品 ( 除金 ) 、泠排水产品、气球、餐厅设备羊毛衫、速冻食品、墙壁开关、绘图仪器件、电子原器件、酒店配套用品、工程机械配件设备、棉纺织品、酒店宾馆用品、皮革制品、玩具、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及配件、花木盆景、纸制品、文教办公用品、照相器材、体育用品、家具、五金交电、建筑五金、水暖器材、冷设备、家用电器、食品添加剂、电脑及配件、钛白粉、铜金粉、闪光片、胶浆、工艺品 ( 除金银 ) 、金属材料 ( 除专控 ) 、普通机械、汽摩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 ( 除专控 ) 、电讯器材 ( 除专控 ) 、机械模具、通用零部件、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电光源产品、照明设备、木制品、不锈钢制品、矿产品 ( 除专控 ) 、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成品饮料、扫描设备、电线电缆、健身运动器材、花卉、轴承及配件、医疗器材 ( 需经营许可证 ) 、庞物用品、IP 卡、空白智能卡等

服务型:

电脑喷绘写真、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领域内四技服务、许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开发;应用、环境艺术设计 ( 资质 ) 、制冷设备领域内四技服务、电子机械技术领域内四技服务仪电计算机控制领域内四技服务、承接船舶维修领域内四技服务: ( 有关资质 ) 、绘图仪器领域四技服务、会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策划、电脑图文制作 、室内清洗服务、机电产品领域内四技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市场研究策划 、艺术品、工艺品、礼品制作 、图文制作 、企业形象策划 、展览展示服务 ( 除主办展览会家电维修及其技术服务 ( 电工资质 2 张 ) 、室内外照明设计、安装 ( 电工资质 2 张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注册资金 500 万 ) 、房地产中介、经纪 ( 注册资金 50 万另需 5 张资格证书原件 ) 、房地产咨询 (50-100 万需 5 张资格证书原件 ) 室内装潢、物业管理 (3+2 工程师 1 会计师 1 经济师 ) 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绿化植被、花卉租摆、摄影、美术设计咨询 、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公共安全防范工程、文化艺术交流和策划 ( 除广告中介 ) 寄递业务 (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 、个人形象设计及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商标代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共关系咨询、机械维修( 2-3 张等级证书)、贷运代理、贷物运输、物流、仓储、国际集装箱、建筑、水电安装管理、餐饮管理、代理报关、翻译

生产加工型:

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轴承及配件、热水器、水暖器材、小五金、铝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构件、汽摩配件、焊接设备、电动机、清洗机及配件,五金机械、五金电器、纸制品、服装、木制品、帐篷、床上用品、针纺织品、电子产品、各类线带、加工稳压电源、通讯器材、仪表仪器等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工商局为准

3.家政服务的行业规范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以满足城市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中国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第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的职责。

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可以参加全国及地方性行业协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章家庭服务业经营者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

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或项目。(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五)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交付形式。(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四章家庭服务消费者第十六条消费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一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待命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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