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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1 18:18
本文关于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关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关于宗教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的外籍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百度百科-宗教事务条例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百度百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2.关于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今第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入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

3.和宗教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今第14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入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

4.我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

5.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

[宗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未知 03-06

[宗教法律]宗教事务条例 未知 03-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等

7.与我国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宗教问题的

法律保留原则与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宗教的基本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才能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而不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基本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层出不穷,这有悖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

8.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法律法规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同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国家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要坚决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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