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小产权房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小产权房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
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2.小产权房法律规定
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3.小产权房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在《将部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建议》中,史润金代表引用了一组数据:在太原,小产权房占到了市场在售楼盘总量的15%至20%,像深圳等沿海大城市则高达40%到50%。
小产权房是在中国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其违法情节也千差万别。 史润金认为,鉴于此,必须依法依理依情处置小产权房问题,任何一刀切的解决办法都不现实,也不负责任。
他建议,对于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对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其所得,并进一步罚款。
同时,小产权房违规开发,往往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与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有关,其中部分可能涉及腐败问题。 因此,要坚决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部门、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违纪责任。
此外,对违规购买村民住宅的,应作出经济处罚。对占用耕地在建的小产权房,该拆则拆,该停则停。
对于部分小产权房,“可转合法产权”,史润金代表如是说。对于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住房,经合法程序,可将其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大量拆毁此类住房,社会成本高,资源浪费巨大。而经过合法程序,可以将其转为保障性住房,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
4.国家现在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该怎么处理
2018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早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
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2《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3《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5《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拓展资料: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产权解释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经济适用房需房屋产权证自发证日起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特征
从价格看,小产权房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买卖手续看,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
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
从物业管理看,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或是没有物业管理等,服务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有些单位自筹资金建的房子,也是小产权。约有30%左右的消费者购买小产权项目是出于投资的考虑。
业内人士傅硕指出,虽然表面看小产权项目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交易,但在实践中,其二手房交易也比较活跃,此时一般采用的是双方当事人默认原则。只是这样一种交易缺乏法律上的公信力,一旦出现交易纠纷,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会遇到更多障碍。
参考资料:
小产权房合法化?老百姓该何去何处!
5.小产权房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职工购买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内,可以按标准价出售。
职工购房后另外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购买5年以后才能进行,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6.小产权房法律法规有什么限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的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尤其是对农村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同时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城市和农村人口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经过合法的程序之后才能建造商品房,国家才会给颁发房产证。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成国有之后才可以用户房地产开发,之后才可以上市流转。
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才是“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根源。同时也就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两者与事实上并不平等。
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房屋须具备两证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两证就是房产证、土地使用许可证,由于小产权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许可证没有细分至每一套房子,所以不具备法律许可的交易条件。
7.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之间进行交易。
农业用地,没有经过规划、征用改变土地性质,不能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和开发。现在在售的乡产权房,大都是未经过规划程序,也没有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手续,属于村民自建住房,所以出售的住房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乡产权房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1、乡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购房者的购房合同在法律看,属于无效合同。
2、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拆迁补偿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对商品房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这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无法有效维护权利。
4、开发资金和建筑质量一般是需要银行和政府进行监管的,而乡产权房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几乎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 5、房地产市场整顿风险。
因为乡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而农村宅基地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村民享有使用权、继承权,但是不能转卖。以新农村名义建设的住宅除了村民自住的部分,流向城市居民的部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处置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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