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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材料分析

时间:2021-04-21 21:18
本文关于教育法律法规材料分析,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对陈老师的过错进行求偿(或叫追偿)。同时,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陈老师作出行政处分,用以教育陈老师本人或全体教师。

呼吁全社会,特别教职员工应当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一)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教职员应当主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2.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4.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二)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儿童、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对他们应给予爱护,保证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甚至严重伤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肯定违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师法也是违反的。体罚学生吧。

第三,如果构成轻伤的话,违反刑法。不构成轻伤的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任的话,应该从三方面考虑。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有降级,开除等。

3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等。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材料分析题)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copy。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2113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5261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4102准。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1653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罚写,从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教师的做法

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个格尊严的行为。

而其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的定义,我们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中找到,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一般表现为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为什么我们还是会看到老师罚学生站立、抄写甚至打学生的现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始了对于这个政策的研究。

有时候,适当的体罚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学习氛围,对教育孩子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且如今:众多家长、孩子、老师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范围内容是不是可以更为精确,老师对于体罚的权力是否可以放宽松些。

我们认为适当的体罚(如罚站、罚抄写等)有助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是提高教育水平的一种手段。

4.急

我国已开始迈向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双重基础之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已被视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了确保教育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法办教,依法保教,依法治教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视频中,小丽的事件反影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的什么责任? 答:在小丽的案例中,我认为家长、老师和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小丽尚是未成年人,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尽到责任。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多沟通,不应该相互之间推诿责任,以至于出现学生两天不到校才发现问题。

(1)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专门场所,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参与活动,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教师的责任: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3)家长的责任: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二、视频中,童娟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教育法律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童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3章是明显的校园暴力行为。

打架斗殴是指两人以上互相以伤害对方为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 辱骂他人是指以谩骂的方式羞辱对方的行为。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则是更大范围的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上述行为或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上伤害,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

对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都有责任进行管教,或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欧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对多次聚众斗欧,聚众斗欧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欧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欧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学生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界定,对其深入研究的解决现实问题,任重道远。

但只要中学生认真学法、守法,正确划分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就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几年来,暴力事件在校园里时常发生,不管是小学还是高中、大学,校园暴力事件是越来越严重。

像童娟那样,因为缺乏家庭关爱而实施暴力行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5.教育法律法规

答:《教师法》第八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老师公开道歉,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不过建议你还是协商解决,不行的话再起诉。

6.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材料分析怎么解答

首选作答教师资格证材料分析题需要经过几个过程,查看材料分析题下方我们所需解答的问题,然后带着问题去阅读材料,这样来说能够节省时间。并且带着问题去阅读材料不自觉的就会带着知识点去分析材料题的结构。

材料分析题的解答往往是有要点存在的,在解答材料分析题时需要联想到自己备考所学知识点进行作答,其中考生可以运用知识点+材料解析的方式进行作答。做到知识点与材料分析相结合。

主观题的回答是需要我们将整理好的思路清晰明了的呈现在试卷上。因此我们的作答要显得有理有据。运用总分总的结构进行材料题的作答,并把相关的材料解析匹配知识点,做到清晰明了,层次分明。

7.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学 时:36学时 学 分:2学分理论学时: 30 讨论学时:6学时适用专业:教育学专业 大纲执笔人:李宜江 大纲审定人:周兴国一、说明(一)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要是为教育学本科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

该门课程是以教育学、法学理论等为基础,综合研究教育政策与法律现象,是教育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本门课程设置的总目标是,使学习者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比较全面和比较系统地掌握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和有关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法律观提供知识和材料,使学习者了解如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立足于培养学生的问题认知和分析的能力,课程教学应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法条介绍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习与研究相结合。(三)课程教学改革 突出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二、本文(一) 课程理论教学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3学时)1、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的性质法律的概念及特征。法的价值目标。

法的部门与教育法的归属第二节 教育法的涵义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的特点第三节 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局限性。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是教育法内涵的分析。

难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运动形式。3、思考题:(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特点?(2)简述教育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3)论述教育法的体系?(4)试分析教育法律关系的具体内涵? 第二章 教育法的价值(3学时)1、教学内容:第一节 教育法价值的涵义价值。

教育法的价值。第二节 教育法的社会价值教育法的政治价值。

教育法的经济价值。教育法的文化价值。

教育法的秩序价值。第三节 教育法的个体价值教育法的正义价值。

教育法的平等价值。教育法的自由价值2、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是教育法价值的涵义; 难点是教育法的个体价值。

3、思考题:(1)简述教育法的含义及特点?(2)简述教育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3)论述教育法的体系?(4)试分析教育法律关系的具体内涵? 第三章 学校(3学时)1、教学内容: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概述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的设置。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三节 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节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2、教学重点、难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辩证关系。

3、思考题:(1)简述学校的法律地位?(2)简述学校的权利和义务?(3)试分析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师(6学时)1、教学内容:第一节 教师的界定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

教师的成长过程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第二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认识。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教师权利的内涵。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第四节 教师的义务教师义务的内涵。

教师应履行的义务第五节 国家教师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2、教学重点、难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及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3、思考题(1)《教师法》的特点有哪些?(2)试述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试述教师资格取得的条件。(4)试述《教师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4、课堂讨论教师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相关案例分析讨论。 第五章 学生(6学时)1、教学内容:第一节 学生法律地位的确定学生的概念。

学生法律主体地位的演变与确立。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学生权利的涵义。

学生的基本权利。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2、教学重点、难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及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3、思考题:(1)简述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试分析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4、课堂讨论涉及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案例分析讨论。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3学时)1、教学内容第一节 教。

8.法律案例分析

1,学校无过错。首先,学校体育课和此训练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次,老师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其次在“老师保护下”,说明在此项训练中老师你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做完了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做前滚翻时”,“自行”一词说明是学生自己的过失。

2,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无过错,所以不负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材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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