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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6:18
本文关于小区物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现行的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前段时间我刚好整理了一些相关法规装订成册,用于员工学习,发给你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6)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33)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6)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54)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5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6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67)9、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4)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76)11、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83)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87)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90)1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2)15、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104)16、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108)17、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110)18、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39号)…………………………………………………(114)19、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121)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126)21、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133)22、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XX)………………………………………………(134)23、XX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XXXX)………………………………………………(154)24、XX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0)其他: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⑸、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⑹、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⑺、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2.小区物业管理有哪些法律职责

原发布者:hnchenhp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结合我们公司物业管理实际,明确工作职责及服务范围如下:一、物业公司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城市住宅小区实施物业公司专业化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办法,认真落实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管理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事务。包括住宅小区的验收交接工作;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和装饰装修工程;小区内的道路、雕塑、小景、小品和绿地、花草树木的管理养护;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和单位居民的垃圾清运;小区的安全巡逻与治安管理工作等。3、负责做好小区内的商业网点和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执法部门维护好小区的管理秩序,受政府执法部门委托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4、负责小区内单位和居民实行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发展第三产业,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5、接受小区业主管委会及单位居民的监督及上级的检查指导工作。6、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涉及经济与管理两个方面,包含服务与发展两个部分,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结合目前物业公司实际,有如下几项:1.属于管理与服务性范围⑴住宅小区内的卫生包洁、单位居民的垃圾清运;⑵门卫传达管理,安全巡逻,协助公安派出所搞好治安管理;⑶维护小区内公共设备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且就公共设施及所管辖物业有关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蹉商;⑷财务台帐管理,合理

3.小区收取物业费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确物业费应当收多少,而是规定了物业费要在物价管理范围内按照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来规定,其物业公司的选定也是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扩展资料: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

5.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订) 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 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 例第十一条 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 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

6.物业法规细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所得收益。

具体办法由省;(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改造,给予警告、例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结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区别不同物业的 性质和特点;(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构成犯罪的。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给业主 造成损失的:(一)遵守业主公约、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情节严重的:(一)制定。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对建设单位,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供热,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六)法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规定处罚,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设备竣工图。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选聘、服务费用;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 经批准;情节严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例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委员会职责,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 理活动的、供电。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例的规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合同期限、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四十六条 对。

7.物业管理法律都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物业服务标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大的就这几个,还有一些房屋设计通则,噪音管理办法,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等等。

8.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布日期:20030608 实施日期:2003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

小区物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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