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教师行为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该教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请病假索要医生证明和家长签名的假条,不违法也不违规。索要看病的发票也是为了核实学生请假是否是实情,也没有太大的过错。
没有假条、发票就记旷课或处分,要看学校是否有相应规定:有校规规定没有错;无校规定是错误: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或直接向学校所属教育局投诉。
2、体活课不让学生上课、留在教室学习,违反规定,学校设置体活课是根据教学大纲设置的,不能随意更改:学生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
3、有流感病症的不让回家、让留校: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规定,不是你们一个学校的事、也不是你们老师的事,对付流感目前是全国性的任务,而且是临时、紧急事件,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目前各学校都有相关的有流感症状封校的规定:这一点你不能追究老师的过错。
4、校长出言侮辱学生和家长:属于校长行为不当,可以向其所属的教育局反映。
5、学生尽到要求跑操场:属于变相体罚行为,是《义务教育法》明令禁止的。
综上:呵呵,说了半天,可能都废话,因为俺自己也知道,向校长告老师、向教育局告校长都是向老子告儿子的事,难得公平、公正的处理,可中国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也算有个救济渠道,不妨一试。
3.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4.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
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教师按公务员对待,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并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
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形成双向选择、各具相应权责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与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结成的一种以行政权力为其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大特点:(1)其成立上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表示为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决定其权利和义务。
(2)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不对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相对人一方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
而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关系产生上的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设定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取决于法律双方主体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约束较少。
(3)此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等的。而实行教师聘任制,就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约合同,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在教师任命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并非管理的主体。而在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当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权对于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革新意见。
并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来实现。(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保险等权益及保障。
(3)进修权,即教师有权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学校交流活动。(4)结社权,即老师有权参加教师组织并参与其他依法令规定所举办的活动。
(5)申诉权,即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诉。(6)专业自主权,即教师教学及对学生辅导,依法令及学校章则享有专业自主权。
(7)拒绝权,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教师可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8)其他依法应享有之权。
[1] 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一系列义务,诸如遵守聘约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维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
我国《教师法》虽然已颁布实行,但其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无明确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实施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待于详细而规范的法律行为落实。
学校管理机构与教师之间的权利。
5.我老师到底涉及了哪些法律
1、教师法。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2006年《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的规定,禁止组织集体补课、有偿补课的行为;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补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
等等。
可在当地的教育局投诉或向新闻媒体暴光。
6.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是什么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
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
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
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
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五、要精心备课。
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
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
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六、要精心上课。
善于根据教学内容、课型、学情的不同,运用适宜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课堂教学的导入简洁、高效,能引导学生尽快进入学习情境。
着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度,不得“满堂灌”。面向全体学生,不得只关注部分优秀学生,借助“小先生制”和教师个别指导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
突破教学的重点、难点,加强思维过程与方法的教学,努力实现“三维目标”的有机统一。加强反馈矫正教学环节,“双基”教学力争让学生做到“堂堂清”、“节节清”、“单元清”。
加强学生能力培养,重视整合建模教学。教学手段和教学组织形式的运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义。
处理好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及时把握和运用生成性课程资源,防止机械照搬教案。既重视课程资源的整合与教学内容的拓展,又重视学生对课本内容和练习的学习。
重视课内书本学习与课外实践学习的衔接。七、要精心进行作业教学。
作业教学包括教师设计作业、学生做作业、教师评改作业、实施矫正教学等环节。加强对学生作业设计的研究,增强作业的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增强作业的层次性、适应性和可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引导学生认真完成教材和国家提供的练习册上的作业。
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学生可选择的补充性作业。不得利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认真检查和评改学生的书面作业,做到书面作业全批全改。全面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作业情况,根据对反馈信息的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加强矫正性教学。
不得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作业量。
八、要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教师应具备科学命题能力。
各类考试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重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每次考试结束后,在全面分析学生试卷的基础上,认真实施矫正教学,教会学生举一反三,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严格执行考试规定,不得违规组织任何考试,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班主任负责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的建立,学科教师协助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九、要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把指导学生的课外学习和实践活动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工作计划。
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一定数量的学科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帮助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开展基于兴趣与爱好的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习指导。
7.教师违反了那些具体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教师如何处罚,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