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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法律法规目录

时间:2021-04-22 09:00
本文关于质监法律法规目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

质量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

它主要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等。

2.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3.求最新最全的、2011年建筑环境、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doc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doc ├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doc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doc ├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若干意见.doc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 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通知.doc ├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doc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doc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doc ├ 地下水质量标准.doc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doc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doc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doc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doc ├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doc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doc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doc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doc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doc ├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doc ├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doc ├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doc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doc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 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doc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doc ├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doc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doc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doc ├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doc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doc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doc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oc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doc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 ├ 建设工程法律依据电子书.chm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doc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doc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doc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doc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doc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doc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doc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doc ├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doc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doc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doc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doc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 ├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doc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doc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doc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doc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doc ├ 职业病报告办法.doc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doc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doc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doc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doc ├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doc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doc ├ 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doc ├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doc ├ 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doc ├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doc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doc ├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doc ├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doc ├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doc 这些你都找到。

4.今年新修订的市场监管系统(食药,工商,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5年实施的法律(涉及食药、工商、质监)还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5.现行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目录

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JGJ/T15——2008)

地面辐射供暖木质地板铺设技术和验收规范(WB/T1037—2008)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01一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Q4—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6.速求建筑工程行政法规(五个)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1/8页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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