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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0:48
本文关于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CCBP之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操守有何特点

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操守(35%) 4。

1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 4。1。

1理财业务人员操守基本准则 4。1。

2理财业务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关系 4。1。

3理财业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4。1。

4理财业务人员与同业之间的关系 4。2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要求 4。

2。1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管理 ? 理财顾问服务业务的管理 ? 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管理 ?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4。

2。2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 理财顾问服务业务的风险管理 ? 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风险管理 ?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风险管理 4。

3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4。3。

1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存款人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监督管理措施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的行为、客户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托管人、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当事人关系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等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对象、税率、计算等相关内容 4。 3。

2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部门规章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保险代理关系、经营规则等方面的规定 ?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资金流出入等方面的规定。

3.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

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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