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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0:48
本文关于医院污水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医院污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专人操作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人员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并能正确掌握设备操作及相关卫生知识,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11、病人呕吐物、引流液、手术吸出液、检验科液体标本等污染液体消毒后倾倒入厕,进入院内污水处理系统。

12、污水处理设备自动定时定期对污水投放次氯酸钠进行消毒,污水处理人员每日测余氯含量两次,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做好记录。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污水池内的杂物定期打捞后焚烧。

13、处理后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县环保局的监测,院感科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4、后勤科每月对污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与当月奖金挂钩,实行奖惩兑现。

2.医疗污水处理标准

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

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

(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3.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标准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医院污水怎样处理

医院污水中不但含有有机污染而导致BOD5、CODcr、SS等理化指标超标,同时含有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药物、消毒剂、诊断用剂、洗涤剂,大量病原性微生物、寄生虫卵及各种病毒,如蛔虫卵、肝炎病毒、结核菌和痢疾菌等。

如任其排放,必然会污染水源,传播疾病。因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责任,建立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是势在必行,非常必要的。

医院污水处理目的,就是去除污水中的BOD5、CODcr、SS等理化指标和病菌病毒,达到环境保护,实现生态平衡,有利于人类身心健康。 常用的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分为无动力医院污水处理和有动力医院污水处理两种方式,无动力医院污水处理方式能保证医院污水处理后达到排入标准后,通过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再处理,有力医院污水处理设备能使医院污水处理后达到中水回用,为了说明问题,下面例举四个我国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设备。

1、无动力一体化医院污水处理设备 医院污水处理长期采用曝气池、曝气机,并修建单独的沉淀池、过滤池、消毒池,以及二氧化氯发生器等传统工艺,工程投资大、占地面积广、能源消耗多、运行和管理费用高,加上需用盐酸与氯酸钠反应产生二氯化氯,而盐酸又是公安机关严控危险品,采购和使用极不方便。无动力一体化医院污水处理设备从根本上革新了传统工艺,为医院污水处理提供了理想设备。

该设备根据生物净化和流体力学原理,采用“化粪池→格栅槽→调节池→生化池→沉淀池→消毒池→排放”工艺流程,处理后的污水完全达到国标《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入标准》要求。经环保机构与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及全国近百家医院使用,证明该设备设计合理、技术先进、性能稳定、使用安全,各项技术性能居国内领先地位,适合各大中小医院使用,具有以下优点:(1)无电自动运行,实现无人值守该设备在不用电源的条件下自动运转,做到有污水自动开机,无污水自动停机;污水量越大,运转频率自动加快,污水量越小,运转频率自动减小;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实现无人值守,管理十分方便。

(2)处理效果好,运行成本低该设备将生物净化与流体力学融为一体,能根据不同水量、不同水质自动投加生化剂、净化剂、消毒剂,大大提高了处理效果、降低了处理成本,每吨污水处理费用仅为 0.2~0.27元。(3)占地面积小,工程投资少该设备与传统工艺比较,淘汰提升泵、控制台、电子液位器、曝气机等电器和机械设备,节约占地面积、减少设备投资、节省工程成本。

(4)性能稳定,安全可靠该设备没有机械转动、不存在机械磨损,不怕污水腐蚀,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寿命均在25年以上,是目前投资最少、能耗最低、使用寿命最长、管理最方便的污水处理设备。(5)处理彻底,没有污泥该设备充分利用生物作用,使难容解、高分子有机物通过生物剂产生胞外酶等综合作用,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较彻底分解成:H2、CO2、H2S、T CH4等气体,由于生化完全,降解彻底,没有污泥产生,节省污泥设备费用。

(6)使用灵活,不受限购该设备可任意选用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二氯异氰尿酸钠和商品二氧化氯消毒污水,没有公安机关限批、限购、以及危禁药品,使用方便。 该设备还可以任意选用生化剂、净化剂、中和剂,脱色剂、沉淀剂处理污水,不受地域环境限制,使用灵活,不受限购。

(7)功能先进,是理想的知名设备该设备无电自动运转,是典型的节能设备;运行无噪声,是理想的环保设备;不耗自来水,是典型的节水设备;20年无需维修,是名符其实的长寿设备;一次调准长期不变,是知名的傻瓜设备。 2、导流曝气生物滤池 我国的污水处理发起步晚、发展快,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主要是生化处理,常见工艺有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旧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间隙曝气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硝化返硝化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并结合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医院、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榨菜等领域的污水处理。

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

5.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 1、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 (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2、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以上3条规定是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条款。专家们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

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

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此外,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 经验证明,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就不可能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

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

6、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医院污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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