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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19:12
本文关于大学教育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请问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2.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不知道您满意吗?祝事事如意,元宵节快乐!

3.教育法规有哪些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目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4.关于学生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学生的合法行为 法律法规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对学生明确了允许什么行为、要求什么行为、禁止什么行为,从而在法律上将学生的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大类。学生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范,将个人的行为与法律的规范原则相一致。

学生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行为; (二)对社会和教育秩序有益至少是无害的行为; (三)为法律所允许、所鼓励,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有些行为虽然法律规范没有明文禁止,但可能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相背,应受舆论谴责。

学生的合法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积极行为,后者对学生来说主要是指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如学生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培养自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属于“作为”的合法行为。学生不聚众闹事、不打架斗殴便是属于“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为了鼓励和引导学生建立合法行为,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使之行为更多地与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要求相一致,国家在运用法律法规确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与学生的行为相适应的确认、保护、奖励或者否定、撤消、制裁的法律后果。对合法行为可按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国家教委对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及择业优先权等奖励制度,对农、林、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和自愿去偏远贫困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专业奖学金和加薪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导向作用。国家通过上述法律手段,促进合法行为的增多和违法行为的减少,从而使法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学生应当自觉学法、守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符合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学生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 与合法行为相反的是违法行为。

学生的违法行为,是指学生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和教育秩序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的基本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统一,即它表现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超越法律允许的滥用权利,从而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统一的法律秩序造成危害。

学生的违法行为,依其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刑法。此外则为一般违法。

学生的违法行为,依其与教育的关系,可划分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危害教育法律秩序的教育违法,和违反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社会违法。本章所讨论的学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并对教育法律秩序造成危害的教育违法行为。

学生的教育违法,依其违法性质主要可划分为三类: (一)刑事违法属于严重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依法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学生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同学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为。 (三)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否定性反应,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津后果,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学生的法律责任及有关法律制裁,依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分为三类: 1.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法律责任和制裁中最严厉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2.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教育民事制裁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对民事违法者或无过错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外,还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 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来说,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管机关。与学生相关的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 (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因此,对学生的教育行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或由其授权的特定机构如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对学生作出的有关处理,不能称为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的行政惩罚措施。

劳改期限一般为1——3年。 三、学生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追究 本。

5.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大学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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