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3.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
企业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和企业用工有密切联系的无非三部法律:
1,《劳动法》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新网9月18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问时表示,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称,这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名负责人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5.劳动法律有哪些 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劳动合同法关于
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6.国家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如果加班领导赖掉,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有纠纷的也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投诉。
扩展资料:
案例:国庆7天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今年国庆的放假安排是9月29日至30日上两天班,10月1日至7日连休7天。其中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
本市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就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有三个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其次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最后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我国《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举例来说,职工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如果单位安排该他在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那他的加班工资就应该为:5000(元)÷21.75(天)*300%*1(天)=690(元),3天如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2070元。
如果单位安排他在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他的加班工资应为:5000(元)÷21.75(天)*200%*1(天)=460(元),如果这4天全部加班,加班工资将达到1840元。
这样算来,如果一个职工在国庆这7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而如果想达到日2000元的加班工资,如果是在前3天,那员工的月工资标准要达到1.45万元以上;如果是后4天,月工资标准要达到21750元以上才行。
但是,对于7天全部加班的做法,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7天全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庆7天全加班涉嫌违反劳动法
7.劳动局有那些法律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析: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本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业,不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少,而且其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
因此,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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