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特种行业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特种作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4.劳动法中关于特种行业的相关规定是
特种作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编辑本段]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此外,仍有两个较早的版本,可供大家参考: 其一是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 2.1 电工作业; 2.2 锅炉司炉; 2.3 压力容器操作; 2.4 起重机械作业; 2.5 爆破作业;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 机动车辆驾驶; 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其二是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的国家法规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一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不用年审,哪部法律或法规有明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简称'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开办宿夜浴室,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填:宿夜浴室)。
对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渡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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