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物联网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2.物联网的缺点是什么
物联网的缺点是:
1、安全性: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通过网络进行通信。 尽管采取了任何安全措施,系统几乎不提供任何控制,并且可以引发各种网络攻击。
2、隐私:即使没有积极参与用户,物联网系统也能提供最详细的大量个人数据。
3、复杂性:设计,开发,维护和支持大型技术到物联网系统是相当复杂的。
扩展资料
物联网的优点:
1、高效的资源利用:如果了解每个设备的功能和工作方式,会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并监控自然资源。
2、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力:当物联网设备相互交互并相互通信并完成大量任务时,它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力。
3、节省时间:因为它减少了人力,所以它绝对节省了时间。 时间是通过物联网平台可以节省的主要因素。
4、增强数据收集:联网并收集相关数据。
5、提高安全性:系统能够将所有这些内容相互连接,那么就可以使系统更安全,更高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联网
3.中国物联网的管理
财企[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
4.说说物联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可能给生活带来哪些危害
物联网可能带来的危害:
1、隐私风险,物联网能够让人们更方便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可能泄露更多信息;例如智能家居场景,如果摄像头权限被窃取,黑客就能更容易的掌控人的行为等资料;
2、信息安全风险提升,这里主要是指大量传感器设备,尤其是安全等级很低的摄像头等设备,会为黑客提供更多的可用资源(肉鸡等);
3、人身安全风险,越来越多的设备可以被远程控制,这就导致了机器出错或人为导致的人身安全风险,例如空调温度传感器如果出错就可能无限制的增温或降温,危害人的健康。
5.2013国家物联网政策是什么
根据政策百科的详细内容介绍:财政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6.请问什么是物联网
物联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计算机、互联网 和移动通信之后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正成为推动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更深入应用的新一轮信息化浪潮。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物联网产业的 发展,2010 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物 联网的研发应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各级地方政府迅速开展物联网产 业发展规划和试点项目建设,出台了大量扶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大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物联网相关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各种产业联盟、企业联盟纷纷组建,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市场环境营造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2010 年以来,中国物联网产业开始 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的新时期。
互联网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如何解决内容应用丰富和商业运营模式的问题,通过开放的内容和形式、采用传统电视广告模式,以及投资 者着眼于长线发展等方式逐步解决了互联网发展瓶颈。与互联网发展模式不同,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初期需要政府积极推动,仅凭企业为主体的自发式发展,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得突破性的进展。
一般来讲, 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介 和行业组织、最终用户等。当前,我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要走政府主 导下的政产学研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发展之路, 快速形成全方位、立体化、协同发展的模式。
物联网产业发展各主体在产业发展中要分 工明晰、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其中,政府的主要职 责在于营造环境、全方位引导、培育整个产业的发展;企业的主要任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org.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 务是找准产业链的位置,全力突破核心技术,加快商业模式探索,并以此开拓市场;高校和科研机构主要集中精力进行理论问题研究,突 破核心技术,为产业发展培养人才;行业组织主要加强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用户主要是在应用中为产业发展提供市场需求。
在物联网产业 发展的当前阶段,政府本身不仅仅是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 同时也是直接或间接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政府全方位引导产业发展当前,我国物联网产业处于加速发展的初期,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优化环境、统筹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整个产业集中 力量突破瓶颈因素的限制、实现快速突破。
(一)出台法律法规,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 出台法律法规,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在影响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问题上,抓紧制定相关的法 律法规,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加快研究、制定促进物联网 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人才、资金方面的政策,为产业发展创造良 好政策环境;打破行业和区域壁垒,营造内容相对开放、数据资源共 享的良好环境;着重发展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要载体的社会化公共服 务体系,为产学研用等各方参与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加强统筹规划,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当前物联网产业发展 加强统筹规划,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热情高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都在采取措施积极推动物联网相关产业 的发展,很多地方成立产业园区、组建产业联盟,如果在国家层面上 缺乏统一发展规划,将导致各个地区之间无序、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资源共享性差。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加强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行 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将有限的产业发展资源合理使用。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要站在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基于各地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 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发展的 经济效率。
(三)设立示范工程,带动产业快速起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 设立示范工程,带动产业快速起步。
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先导应用和典型应用为引领,设立物联网示范应 用项目。积极推进物联网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生活等方面的物联网 示范应用项目,通过示范应用和大规模的推广带动物联网技术突破和 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推动技术创新,确保自主安全可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 推动技术创新,确保自主安全可控。
通过政策、专项、资金等手段大力推动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 充分调动产学研用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核心关键技术的研究,推进自主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提升我国物 联网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保障我国物联网产业安全。 二、企业集中精力推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 从产业业态来看,物联网产业囊括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范畴。
从 产业链角度来看, 物联网产业包括核心感应器件提供商、设备提供商、网络提供商、软件与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系统集成商、运营及服务 提供商等六大类企业。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讲,传感标识器件和设备 等电子信息制造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软件系统服务是物 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网络传输是物联网产业普及的保障,物联网运营服务将结合各个行业应用创造出大量的新兴业务种类和新的 产业,将改变现有企业的竞。
7.关于云计算的法律法规
中国支持云计算的政策:
1.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多部委共同参与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1〕58号《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其中,云计算产业被明确为未来高技术服务业的主角。2011.12.12
2.2010年10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80号),确定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无锡等五个城市先行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工作,表明了国家层面对云计算产业发展的支持。
3.2011年云海论坛上,上海的多个云计算示范项目率先落地,突破了云计算应用的难题。其中,华东电脑、普华基础软件、中标软件、东方通泰、世纪互联等一批企业发布了云计算解决方案与公共服务平台,闸北健康云、青浦区和长宁区电子政务云等一批典型云计算项目正式签约,与东软集团、浪潮软件、万达信息、华为等一批软件和电子信息企业共同合作,推进云计算示范应用。
4.2011年上海宣布《上海市云计算产业基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5.上海成立了一个“云海创业基金”,为云计算企业提供金融资本支撑。
6.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云计算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7.2012年5月,工信部发布《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云计算定位为构建国家级信息基础设施、实现融合创新、促进节能减排的关键技术和重点发展方向。
8.2012年5月,工信部发布《互联网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推动云计算服务商业化发展,构建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并专门设立云计算应用示范工程。
9.2012年5月,工信部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云计算创新发展工程”列为八个重大工程之一,强调以加快中国云计算服务产业化为主线,坚持以服务创新拉动技术创新,以示范应用带动能力提升,推动云计算服务模式发展。
10.2012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云计算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和新兴业态加以扶持,并将物联网和云计算工程作为中国“十二五”发展的二十项重点工程之一。
11.2012年9月,科技部发布《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这是中国首个部级云计算专项规划,对于加快云计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成都正式出台《成都市云计算鼓励项目投资指南(2012年)》
13.无锡正式出台《无锡市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管理方法(2012年)》
14.2012年8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云计算发展意见》的通知
15. 2010年7月上海市经信委关于印发《上海推进云计算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
16. 2011年7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云计算应用与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8.中国物联网的管理
财企[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物联网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物联网研发、应用和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联盟组织形式开展物联网研发及应用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五)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已开展的市场应用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工作。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中央部门(单位)所属企业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依据《财政。
9.物联网中有哪些信息安全与隐私の侍
1. 物联网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安全的研究内容日益广泛,尤其是在物联网的大背景下,物联网信息安全的定义为:在既定的安全级别下,信息系统抵御恶意行为或意外事件的综合处理能力,而这些恶意行为(事件)可能危及数据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那么在这个背景下,研究RFID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机制就是为了保障物联网中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是可靠的、安全的、机密的、可控的状态。
2. 物联网RFID系统安全漏洞
RFID系统安全漏洞分析
RFID系统作为物联网体系架构的基础,也是物联网的核心技术。RFID系统的安全性直接影响到物联网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安全。
攻击RFID系统主要方法
RFID标签是物联网信息系统的重要部分,它们储存了大量的商业价值信息,这对于非法用户、黑客们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一旦造成信息泄露或篡改,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3. 物联网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策略
在推广和应用物联网技术之前,应该首先解决信息安全与防护的问题。隐私信息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仰、个体特征等。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共同的需要。在物联网信息安全领域,研究并应用隐私信息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法律法规保护政策:通过法律政策来规范化物联网信息系统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和使用过程。
(2)隐私信息使用方针:通过终端用户本着自愿的原则,以及根据需要与物联网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等供应商达成协议来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3)匿名身份应用:使用间接的匿名信息来代替实名制信息,防止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以及被非法用户用于非法活动或行为。
(4)数据加密解密:对于重要的数据信息,比如商品交易信息,个人的位置信息等,可以使用复杂的加密及解密算法来混淆或置换这些隐私信息,防止被非法用户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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