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网络安全 > 正文

法律法规位阶

时间:2021-04-23 09:00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位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什么是法律位阶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基本法律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确定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

确定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层次:

第一,创制主体的等级性,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创制主体存在等级性(即法律位阶的高低以立法主体的不同等级为基准);

第二,调整事项的包容性,不同等级的创制主体所创制的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调整事项之间存在包容性(即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

第三,作为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抽象程度的层次性,构成法律规范的概念就象是一个金字塔。最抽象的法律概念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它的内涵被抽象到极致,因而外延至为广大,以至于它可以俯视其他一切法律概念;而抽象程度最弱的概念位于金字塔的底层,每一个概念内涵丰富,所指称的事物相当具体,因而其涵盖范围有限,但其数量众多,得以构成金字塔较大的底面积。根据法律概念在这个金字塔中所处的位置可知,“底面积愈小,位阶愈高,鸟瞰度愈佳;反之,底面积愈大,位阶愈低,鸟瞰度愈差。底面积相当于一个抽象概念之内容,位阶之高度相当于其适用范围”。

按照这三个标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为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而制定的最具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位阶最高,较低层次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为高速调整社会生活的某一相对具体的领域而制定的较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依次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则位阶较低,而具有创制权的最低层次的国家机关(如国务院的部委)就社会生活的某一狭小领域的事项制定的最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行政规章)位阶最低。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位阶冲突解决规则:

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现象。为了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以便公民遵守和行政执法及法院适用,我国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1、在不同位阶之间的法律不一致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位阶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位阶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位阶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在相同位阶之间的法律不一致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位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参考:/view/2227366.htm

3.什么叫做法律位阶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位阶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资产重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