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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8:00
本文关于云南省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云南省昆明市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云南省民政厅的政策法规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来源: 云南民政 时间:2010-03-12 08:5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

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

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

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

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3.云南省发布过哪些水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九条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且集中连片的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江河两岸一级山脊线以内范围; (二)湖泊和水库径流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草甸、热带雨林和高寒山区等区域。 扩展资料: 中新网昆明11月7日电 (王艳龙 李明)记者7日从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获悉,自正式通水运行以来,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每年向滇池提供数亿立方米达标“活水”,预计到今年年底将累计达到25亿方。

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横跨昆明、曲靖两市,是云南省水利建设历史上投资规模最大、中央补助最多、建设速度最快的单项水利工程。工程设计总投资84亿元,于2008年12月启动建设,2013年9月完工,12月29日正式通水运行。

“从正式通水起到今年底,预计将有25亿方的水进入滇池,对滇池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云南水投党委书记、董事长陶关亮介绍,工程从正式通水至2017年10月的44个月期间(2016年7月抽水泵组停机检修),工程补水水质均在Ⅰ~Ⅲ类。

其中,1个月为Ⅰ类水质,35个月为Ⅱ类水质,8个月为Ⅲ类水质,年均水质达到Ⅱ类。 云南水投通过对工程的优化、组合、调度、管理来增强工程的水质绩效,以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相结合来实现滇池精准治污和水质提升。

被誉为“高原明珠”的滇池,是云贵高原上最大的湖泊,面积300多平方公里,湖容15.7亿方。通过向滇池补充稳定优质的水源,配合已经实施的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等综合治理措施,滇池水体污染指数明显下降,水体透明度上升,滇池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态补水成效显著。

2016年,滇池水质由劣V类转为V类,为31年来滇池水质首次全年保持在V类以上。其中,草海3个月达到IV类,外海1个月达到IV类。

全湖营养状态由重度富营养转为中度富营养,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下降到61.9,全湖水质持续改善。 云南水投为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水利投融资开发等业务。

陶关亮称,将借助国企改革东风,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实现确保百姓有水喝到喝好水的转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云南投资规模最大水利工程4年预计向滇池补水25亿方。

4.现行的农机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4、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5、农业部41号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推广法》;

7、《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9、《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

云南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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