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法律基础知识有什么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2.法律的基础知识
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百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法(法律)?
[法]: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判例、习惯法等各度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专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属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3.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1、住房一定要和出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租金,期限,违约责任要讲明),有条件的话可以到房管局查一查出租人是否享有所有权,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2、乘坐出租车被骗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常常出现出租车司机不给票而漫天叫价的情况。上车的时候就要和司机讲明打表,另外,记下出租车司机的姓名,编号,出租车号码。
这都有利于以后维权,如果打表故意绕弯子,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公司投诉。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6、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4-09-20 字体: [大 中 小] 1、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 对法律的基本看法 对行为和发行的评价 法律制度 审判程序 2、公法和司法是 前苏联法律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律的分类 西方法律的分类 古代中国法律的分类 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决定特赦的权利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4、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不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罢工自由 言论 出版 集会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有条例中所列举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处以以下处罚,除了 15日以下拘留 劳动教养 200元以下罚款 警告 6、就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而言 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法律规范 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一切犯罪的必要条件是 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危害行为 危害后果 8、按照我国刑罚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累犯 犯罪未遂 主犯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行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如果其本国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0、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翻箱倒柜时,闻事主回家的脚步声,慌忙跳闯逃跑。
某甲的行为是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11、债的发生根据不包括 不当得利 财产继承 侵权行为 合同 12、在下列各项中,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新闻纸 服装 电视机 药品 13、刘某的妻子去世时,家中有4000元存款,其中有2000元是半年刘的岳父去世时,由刘妻继承过来的,现在刘以及卢的岳母都要求继承刘妻的遗产,依继承法规定,该存款 刘得4000元 刘得2000元,刘的岳母得2000元 刘得3000元,刘的岳母得1000元 刘得1000元,刘的岳母得3000元 14、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由该企业决定 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 由该企业提出方案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 1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必须查明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16、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遇到下列那种情况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罪行较轻,有悔改表现的 17、下列各项情况中,法院应裁定民事执行终结的是 申请人表示厌弃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追索抚养费案件中的权利人死亡 18、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什么时间内提出 1年 半年 2年 3个月 19、专属经济区的管辖范围,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应超过12海里 不应超过3海里 不应超过24海里 不应超过200海里 20、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 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 国际之间的经济关系 是选折题 要自己选的。
5.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好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也叫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只能独立运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宪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为得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所谓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知LZ想了解哪方面啊,就随便说了几个方面
6.法律法规有哪些基本知识
5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一项什么制度?有何重要作用?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与WTO贸易规则接轨的,旨在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的强制性产品保护制度。
它对于保护民族经济文化精品,提高产品质量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52、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怎样组织实施的? 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为。
它通过“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制度,进行专门的标准培训,使用专用的产品保护标志,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环节来组织实施。 53、我县现有哪些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是什么? 答:我县已有龙井茶、金华火腿和小京生等三只产品列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今后我县拟以“浙八味”中药材中的白术、元胡、玄参、芍药、浙贝母等中药材产品作为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的重点产品。
54、什么是计量? 答: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55、《计量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56、《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哪些?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现公布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60项117种。
57、《计量法》中对计量器具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 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实行定型或样机试验制度。
③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
⑤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⑥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性。
⑦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实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 58、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如何管理? 答: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9、计量检定实施的技术依据如何? 答: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60、违反《计量法》规定应给予哪些处罚? 答: ①责令改正; ②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 ③没收计量器具; ④没收违法所得; ⑤罚款; ⑥责令赔偿损失; 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关于法律的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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