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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09:36
本文关于员工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企业员工应该学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应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一、基本守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

2、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服从领导,不越权行事。

3、大力弘扬“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学习,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4、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团队意识,单位、部门、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努力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5、顾大局,识大体,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声誉和权益。

二、职业道德守则:

1、崇尚敬业精神,工作尽职尽责,积极进取且努力不懈。

2、不断学习,以求进步,做一个称职的员工。对所从事的业务,应以专业标准为尺度,从严要求,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

3、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对企业和社会负有责任感、荣誉感,以实际行动塑造企业形象。

4、文明施工生产,尊重当地民风习俗,广泛开展文明共建活动。

5、诚信、正直。对公司各方面的工作,应主动通过正常途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对有损企业形象等消极行为,应予以制止。

6、在工作交往中,不索取或收受对方的酬金、礼品。

7、工作中出现失误,应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不诿过于人。

8、尊重客户、尊重同行;在与外商交往中,做到有利有节,不亢不卑。

9、保守国家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妥善保管文件、合同及内部资料。对公司资金状况、法律事务、市场营销策略、业务合同、员工薪酬、分红奖励等情况,除已公开通报的外,不得泄露。

10、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妥善交待工作,处理好善后事宜。否则,由辞职者本人承担一切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

三、日常行为守则:

1、注重仪表整洁,着装大方得体,举止优雅文明,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现场作业员工要严格按业务规范要求执行。

3、工作时间不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上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网站。

4、文明办公,禁止在办公区域喧哗、打闹,自觉做到语言文明,和气待人。

5、不在办公室接待因私来访亲友,不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办公室,不把未成年人带入办公区。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

6、爱护公物。生产施工、办公设施要保持清洁并在固定位置摆放,如有移动应及时复位。

7、下班时要整理好工作用具,摆放整齐。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窗户,检查电脑、电灯、电扇、空调等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关好,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去。

8、厉行节约,节约用电、用水、用油等。办公用品费用核算到人;外出办事,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标。

9、因事请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及时销假。短时间离开单位外出办事,要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

10、真实、认真填写本人档案或个人资料,并及时通报相应变更。

3.劳动法关于员工承担责任的规定

劳动法没有明确公司处罚的标准,我把劳动法给你,你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4.企业对员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条法律条文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

根据以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待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

7;(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延的。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第二。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反之。

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本人要求,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 第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终身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四)法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他固定职工。

2、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等原则进行协商、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用人单位以暴力,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如本人提出要求,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一限制、协商解除。

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的原则、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按照平等自愿;(3)复员,包括协商解除。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是个大前提,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2,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 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协商一致的原则:“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能采取胁迫、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1, (三)女职工在孕期,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在试用期内的。

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员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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