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公司投资其它公司,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公司投资入股其它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您所说的“以投入现金的方式入股一家公司,成为这家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来说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公司增资的具体法律程序,要看该公司的性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股东和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认缴出资,但公司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并且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是否能够认缴还受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公司新增资本,应当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认购新股。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您所说的公司性质不同,程序和方式也不同。
2.以公司做为股东入股到另一个公司有什么利与弊吗
利就是逃避风险,如果被入股公司后面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最终是由股权持有公司承担。弊的话就是,凡是只能以公司名义。
对公司来说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公司增资的具体法律程序,要看该公司的性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股东和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认缴出资,但公司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并且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是否能够认缴还受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公司新增资本,应当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认购新股。
要仔细了解准备入股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股本结构等,然后还需要仔细分析该公司的市场成长前景。根据工商注册资金进行初步了解公司主要股本结构,然后可以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或者双方协商评估。
扩展资料: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3.有的企业投资于其他公司,为什么
没有三分利,谁起早五更?
1.投资上游企业,是为获取原材料的便利或控制原材料供应,或者弥补原材料涨价的损失。比如沙钢等钢铁企业投资铁矿石企业,中石油投资部分钢管企业等。
2.投资下游企业,是为拓展产业链,或控制渠道。如宝钢生产钢板,它又耗资投资钢管公司。如康师傅与英国零售巨头tisco共同投资超市。
3.有巨额闲置资金,本行业发展触及了天花板,而看好另一个行业的前景。比如,喜之郎投资于煤炭板块的上市公司。
4.“其它公司”为规避被吃掉的风险,或者缺乏某一重要资源,主动邀请特定企业来投资入股。
5.同行业的投资是战略联盟、消除竞争、规模扩张等等。
6.政府拉郎配。
。(省略20条)。
4.向其他公司投资怎么做账
以企业名义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以个人名义投资: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扩展资料: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
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5.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有什么限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职责和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归纳起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赢利并给股东带来赢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做出决定。
(2)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
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应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不需由股东会决定。 (3)审批权。
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这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投资者权益。
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
根据本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拟定上述文件,并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宜,隐瞒不报,越权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
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做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
并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是一个未尽事项的规定,由于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一切活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有权力也应当履行这一职权。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所涉及事项既重大又较多,股东会又是以会议方式履行职权。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本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修订,一是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改由章程可以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同时增加了有关担保的规定。
这种限制不属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的范畴,公司对外投资本来就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司支配财产和自主经营的行为,改由章程规定实际上是还权利与公司。 二是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有规定的,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是为防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时规定,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请问:我公司投资其他公司,现在收到了分红,应该做什么科目呢
请问:我公司投资其他公司,现在收到了分红,应该做什么科目呢?
收到分红时怎么记账要看你的这笔投资在账面上是怎么记的。
1.如果你是短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基金而取得的分红,那么收到的分红要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2.如果是对其他公司的参股长期投资,核算要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1)成本法下,收到分红确认:投资收益;
2)权益法下,收到分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7.一个人可以开几家公司
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指的是由个人担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一个公司可以由多个股东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
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者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禁止。
但在以下情况不适用:第一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就是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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