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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伤害

时间:2021-04-24 13:30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伤害,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法律规定轻伤赔偿多少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不是以是否轻伤为标准的。

赔偿涉及的是民事责任问题,而轻伤的概念系刑事犯罪中的概念。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确定赔偿数额,首先要确定赔偿项目,然后根据各赔偿项目标准确定。可根据案情选择的赔偿项目为,因就医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食宿费等,造成残疾的,可要求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同时还可以根据案情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比如残疾赔偿金要根据残疾等级不同而数额不同,并根据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下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了后便知如何计算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

2.法律关于轻微伤害的规定

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因此实施殴打的人面临治安处罚的行政处罚。

2、另外,被伤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施殴打的两个人赔偿医药费等相关经济损失。

3.法律如何判定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部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达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2。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外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二至第五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 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cm2(儿童酌减)或者血肿2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cm;阴茎创口长度达1cm。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4.在我国法律中造成人体伤害的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摘自: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切自然人。

法律法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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