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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危

时间:2021-04-24 15:1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危,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法律如何规定见危不救行为

一、视情节轻重将见危不救行为予以违法或犯罪化 将一些情节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尤其是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首先,这是公众的一项普遍要求。立法应始终反映和体现国民的意愿和要求,否则将损害国民善良的感情,降低国民对法的认同感,从而不利于法秩序的稳定。

其次,虽然救人于危难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从当前的社会状况来看,有将救人于危难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

法律义务何时应当道德化,道德义务何时应当法律化,均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当道德义务不足以抗制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时,立法就应适时介入,将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

就目前见危不救行为不断发生且经常导致本可避免的灾难最终发生的态势看来,道德的约束显然已经不足以有效地遏制见危不救行为,以法律手段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再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刑法之外的手段不足以有效惩治和防范,是刑法是否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重要标准。

情节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不仅致使本可避免的严重危害后果发生,而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伤害了广大公众的善良情感,如果任凭这种自私冷漠的行为蔓延,势必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冷漠、充满隔阂和猜疑,而整个社会也必将缺乏凝聚力,这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还是从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来看,那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与许多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相比都毫不逊色。

因此,某些见危不救行为的危害性已达到了需要作为犯罪予以惩治的程度。 有人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甚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见死不救行为,都不能考虑用刑罚方法加以制裁,因为这样的立法缺乏现实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首先,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是完全可行的。

见危不救在法律上属于不作为行为,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有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一旦法律将救助处于危难中的人规定为法律义务,见危不救这种不作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其次,查中外立法和司法实务,可以发现对见危不救行为加以刑法规制的立法例为数不少并且在司法实务中完全可行。

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者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性或罚金。”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对已经发生且需要急救的意外事故、公共危险等,如果能救助而不救助,就构成犯罪。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70条也规定,船长对在海上或者其他水路上的遇险人员不提供救助,如果能够提供这种救助并对自己的船只、船员和乘客没有严重危险的,对船长应当给予刑罚制裁。这些有关见危不救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上并没有遇到不可行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关于见危不救罪的专门规定,但对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警察)的见危不救行为给予刑罚制裁的法律依据(如以玩忽职守罪进行追究)和实际案例都存在。可见,将具备一定条件的见危不救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刑法理论上和立法、司法的可操作性上均不存在任何障碍。

当然,在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如应当对何种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违法或者犯罪(毫无疑问不能将所有见危不救行为都规定为违法,更不要说规定为犯罪)?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那些要件?公共安全或他人的人身面临危险需要急救的判定是依据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抑或是其他标准?怎样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能力?在什么样情况下才能认为救助行为不会对本人和第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如何证实行为人在危险现场而不予救助?在不予救助涉及到众多人员的场合(如围观)怎样处理?等等,都是需要认真加以探讨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通过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并非不可解决。

因此,只要我们谨慎而合理地把握将见危不救行为违法化和犯罪化的尺度,法律制裁和刑罚制裁就是一种有效而锐利的规制那些极为恶劣的见危不救行为的手段,上述问题不应成为阻止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二、以制度和立法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引导和鼓励 要有效遏止见危不救行为,仅仅借助法律制裁的威慑力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在公共安全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是否予以救助,毕竟首先是一个道德调整的问题,法律的规制代替不了道德的教化。因此,在齐之以法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导之以礼,即从正面引导、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使公众主动地参与到救助危难者的行列中去,发自内心地以救人于危难为荣,以见危不救为耻。

在这方面,除了加强舆论宣传外,法律所具有的引导与鼓励作用不可忽视。具体而言,就是应当在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同时,制定有关基金筹措、运作方面的法律,确保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有一定力度的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

2.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本节所讲的法律责任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原则的区别。其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大小、范围、期限、性质,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此项权力。(4)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 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2、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

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和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

4、责任平等原则。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以上所进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是法律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除些之外,在法律责任认定时,还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责任的认定要坚持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高危险业务(如高空、高压、易燃、放射性)的大量出现,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机会明显增多。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因此,19世纪末以来,各国相继采用了"无过错原则",作为对过错原则的补充。

当然,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2、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转承责任的存在。

例如,连带之债的每个债务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有责任的情况。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区分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1、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

它的责任主体、追究和责任实现形式也是特殊的。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于弄事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 3、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现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或法人。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由于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以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为主之外,还可以是普通公民或其他组织、团体。 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的分类以外,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

例如,按照责任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和非严格责任;按照承担责任的限度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等等。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

免除法律责任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不同,免除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违反了法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上应负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或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时效免责。

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

3.危险品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清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4.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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