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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9:48
本文关于展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急需展销会上管理制度一份,谢谢

不知道这个适用不? 展销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请教 有关展销活动的工商法规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3.会展项目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会展企业在进行会展项目策划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和会展活动的基本原则。会展策划的基本原则有:利益主导原则、整体规划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创新性原则、规范性原则。

1.利益主导原则

会展企业要获得持续发展。每个项日的推出都应实现某种预期的目标利益为一种服务性的项目,企业在策划时应该考虑的利益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展企业自身的利益对于每个会展项目来说,会展企业都要在人、财、物和时间等方面投人,任何的投入都希望获得回报。任何会展策划都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而开展的,策划任何项目都要在考虑位企业尽量实现“投入-产出”的最大化的基础上进行,能否保证会展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是衡量一项策划是否成功的主要指标。

企业的利益包括长期的利益和短期的利益,在策划时应合理协调好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保证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会展企业的目标客户是会展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满足客户的利益,为客户实现其价值、企业自身的利益才能实现。因此在进行会展项日策划时,要充分考虑客户希望获得哪些利益,并为实现客户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比如一顶展览策划,就是要通过策划,为参展企业提供使具在参展中获益的方案,包括展位的设计、展品的摆放、广告的投放、专业观众的来源、参展商的贸易机会等。一项理想的会展策划应该是一项实现客户和企业自身利益的双赢的策划。

2.整体规划原则

会展策划是一琐系统工程,它要将相关联的事物联系起来进行整合,围绕企业的整体目标展开。一场成功会展的举行,从展前的准备到展后的评价,包括会议场地的选择、食宿安排、出席者邀请函的设计和分发、会展期间的组织与管理,所有这些事项都是会展的组成部分,为保证会展的成功举行,策划者要对每一顶工作都进行统筹安排。在有效的时间内用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计划和协调。企业的策划是为企业的整体目标服务的。虽然有时在对某个细分目标进行策划时会有所侧重,但局部工作应服从整体目标,使整体目标得以实现。

3.可操作性原则

会展项目策划不但要为会展活动提供策略指导,而且要为它们提供具体的行动计划,使会展活动能够在总体策略的指导下顺利进行。会展项目的实施是会展项目策划的直接目的,会展项目的策划应该有允分的可操作性。会展项目的可操作性原则要求在做项目策划时,要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会展企业的具体情况、实施能力进行。否则,再好的策划创意都会失去意义。

4.创新性原则

创新是会展企业得以发展的动力,是会展项目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会展策划的创新就是在进行策划时不要拘泥于现状,应源于现状而高于现状,立足现在着眼于未来。运用超前的创意设计出新颖而又可行的行动方案,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会展策划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会展理念的创新、目标的选择与决策创新、组织与管理的创新、会展设计的创新。

5.规范性原则

会展策划的规范性原则要求,首先,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会展策划。我国会展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具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中国加人世界贸易企业服务贸易谈判中关于展示和展览服务中的承诺和减让》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等。其次,必须遵循伦理道德的原则,在不违背人们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条件下进行策划。另外,会展策划必须遵循行业规范,做到管理规范、程序合理、操作有方、竞争有序。

4.请教 有关展销活动的工商法规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展开。

5.急需展销会上管理制度一份,谢谢

不知道这个适用不?展销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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