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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1:00
本文关于森林公安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国家森林法处罚条例

这并不算违反森林法,根据《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属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权属。

合作营造的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个人拥有支配权。

《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筑坟、采石、取土、开矿、建坝的;

(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有哪些

第一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1

第一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性质1

第二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7

第三节森林公安行政职权的内容13

第二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对象24

第一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界定24

第二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对象30

第三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管辖36

第三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依据39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依据的渊源39

第二节森林法46

第三节野生动物保护法51

第四节森林防火条例56

第四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程序63

第一节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63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决定80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93

第四节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理98

第五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证据104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104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111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证明制度125

第四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明的主体与客体131

第五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138

第六章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145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145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50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159

第四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要件164

第五节林业行政处罚的错误和违法166

第七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一)170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案件的查处170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案件的查处199

第八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二)213

第一节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案件的查处213

第二节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件的查处237

第九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三)255

第一节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件的查处255

第二节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案件的查处261

第三节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案件的查处270

第四节违反种子法案件的查处275

第五节违反防沙治沙法案件的查处285

第十章林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别290

3.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4.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破坏林业的有关规定

对于破坏林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规定。

对于一般的毁林行为,由于有《森林法》,所以应当由林业部门依据林业法的规定对毁坏林木的案件作出处理;对于盗伐、滥伐数量较大的,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则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刑法》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2、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刑法。

森林公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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