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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06:36
本文关于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2.幼儿园教师有何法规

专题一 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一、法、教育法与幼儿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渊源、效力及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四、教育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专题二 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应如何依法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实体要件

二、举办幼儿园的程序要件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问题二 幼儿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问题三 教师如何依法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

一、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幼儿园的保育工作

三、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问题四 违法办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题三 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 教师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职业的定位和法律身份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问题二 教师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教师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

三、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问题三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侮辱、殴打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打击报复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拖欠教师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四 教师如何取得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制度概述

二、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与撤销

问题五 教师如何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一、教师聘用制度概述

二、教师聘用合同

专题四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依法处理与幼儿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义务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四、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五、幼儿园及其教师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问题二 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体罚幼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

一、幼儿伤害事故概述

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在预防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责任

四、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五、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3.幼儿园教育中涉及哪些幼教政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4.幼儿园教师有何法规

专题一 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一、法、教育法与幼儿教育法规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渊源、效力及体系三、教育法律规范四、教育法律关系五、教育法律责任专题二 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问题一 幼儿园应如何依法设置?一、举办幼儿园的实体要件二、举办幼儿园的程序要件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问题二 幼儿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问题三 教师如何依法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一、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幼儿园的保育工作三、幼儿园的教育工作问题四 违法办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幼儿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专题三 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一 教师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职业的定位和法律身份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问题二 教师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关于教师的待遇问题二、教师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三、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问题三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侮辱、殴打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打击报复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拖欠教师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四 教师如何取得教师资格?一、教师资格制度概述二、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与撤销问题五 教师如何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一、教师聘用制度概述二、教师聘用合同专题四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依法处理与幼儿的关系问题一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一、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义务二、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三、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四、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五、幼儿园及其教师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问题二 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幼儿园及其教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幼儿园及其教师体罚幼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三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一、幼儿伤害事故概述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三、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在预防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责任四、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五、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对策主要参考文献。

5.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6.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格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2. 目标任务。

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幼儿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所幼儿园,使我市未来3年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均达到总数的65%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以上。

二、工作重点1. 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支持和引导街道、农村集体、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开设分园;鼓励支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经改建合格后举办幼儿园。

现有5个班以上规模的小学附设园,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从小学剥离改建成为独立幼儿园。 2.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

积极吸纳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园。

对合法经营且实行普惠性服务、经审核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注册制度。

3. 开展居住区配建幼儿园的专项治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规划幼儿园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市、区(含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使用,居住区幼儿园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

按照《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居住区已建成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鼓励开发商将建成的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以举办公办幼儿园为主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办园职责,严格限制高收费,并承担办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

4. 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年度计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幼儿园,对达不到上级有关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公共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

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园舍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长效机制,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教能力。

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落实教师地位和待遇。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在岗人员,要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公办幼儿园要按照总量调剂原则和国家及省定标准逐步配齐幼儿教师;2011年新建的50所公办园,根据规模,每园新增5名、县(市)区内部调剂5-10名公办教师,不足部分从社会聘用。已有公办幼儿园,人员不足的部分可调剂补充,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教师要达到50%。

农村集体性质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实行乡镇统筹制,其工资待遇要达到省级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要求标准,即达到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的形式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三. 扶持政策1.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

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学前教育投入政策,并足额落实资金。 2. 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

市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对纳入今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新建50所公办及公办性质的达标幼儿园实行以奖代补,按照新建幼儿园不同规模。

7.幼儿教师法律法规是否和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幼儿教师法律法规是和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一样的。

8.举例说明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五种情况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幼儿园教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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