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汽车维修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3.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知识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正文】 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 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 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承修方)与送修单 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一)汽车大修; (二)主要总成大修; (三)二级维护; (四)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 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 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二)承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厂合格证;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 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 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承、托修方的名称; (二)签订日期及地点; (三)合同编号; (四)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五)维修类别及项目; (六)预计维修费用; (七)质量保证期; (八)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九)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十)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次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律知识]汽车专项修理工时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二(发动机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一 (车身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你自己在 。
4.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范例一: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车辆管理,保证机关正常用车,根据人大工作实际,依据历年车辆费用情况,按照领导要求,修订本制度: 一、全体驾驶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钻研驾驶业务技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区委戒酒规定,禁止工作期间饮酒和公款吃喝,凡违规吃喝和酒后滋事责任自负并扣除一季度补助费。
保持良好的驾驶作风,始终保持车辆清洁,车容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驾驶,服务周到。 二、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为不影响单位领导正常用车,驾驶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在办公室待命,不经批准,严禁私自出车和串岗,实行车辆外报告、归队汇报制度,以便调度和安排翌日工作,私自出车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轮流值班车辆要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司机要做到随叫随到,如分管主任及工作室主任有事请自行协商调换,但必须确保每车每周值班一天。
三、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一般故障应自己动手,禁止大小故障外出修理。
确需外出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车辆,应向办公室报告,实行定点修理(除定点外任何修理费一律不予处理),并填写车辆修理登记表及修理项目。实行派修单制,拿派修单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车辆大修和大件更换需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批,不经同意批准,如无登记者,半年或年终不予结算,一切费用自负。 四、搞好车辆修理、更换汽车装具登记制度,以便做到驾驶人员和单位掌握情况,平衡和控制车辆费用支出。
车辆维修更换汽车装具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汽车装具更换要以旧换新,否则费用自负。因操作和使用不当造成人为的车辆修理费超支,追究本人责任,并负担相应的费用。
车辆修理费按区财政局核定修理费标准,原则上固定各车,超支停修,节约按50%奖励到车,奖励部分含各自争取资金(只要不占用机关经费)。 五、车辆用油实行包干制。
每车每月平均发给200公升汽油票(包括值班用油),一包到底,节约按50%奖励到个人,超支自理,长途行车,由争取专项经费中开支(指到省、市外开会、参观学习)。 六、严格控制车辆停车、过路费支出。
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应讲明理由,由机关负担相应的停车费,无正当理由,随便外出出现的停车费、高速公路费(指市内)、违章罚款费一律自负,机关不予报销处理(长途行车由专项经费中支出)。 七、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办公室和汽车队的管理,按照“车辆相对固定,服从大局,轮流值班,确保机关工作用车”的原则,出车要实行向办公室报告的制度,以便确保机关和老干部用车。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范例二: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为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25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行驶175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确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维修。
外出维修原则上要2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以上(含修后接车结算)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经理说明情况,求得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强硬更换的不予报销。
一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按学校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要求司机到场鉴修。 5、每天修车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要做好记录归档。
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5.汽车维修各岗位规章制度 急~~
综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1. 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 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3. 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 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 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6. 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
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7. 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 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9. 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
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
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 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11. 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
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12.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
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
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
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14. 要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从接车开始就要向客户交代完工交车时间。
在作业过程中,从配件供应、维修、加工等各个方面保证工期,必要时组织加班加点,保证车辆按期交给车主。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的,应提前通知车主并做好解释工作。
15. 要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车间及车场的卫生要划片定点落实到班组,作业区要保持干净整洁,经常打扫,不准地上有油污、垃圾,废油要倒置在指定的地方。
16. 在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追加项目,应首先申报,经厂部与车主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加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生了质量事故,如损坏丢失了零配件等情况,班组应首先报告,厂部经调查落实后,根据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17. 全体员工要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法纪,严禁在厂内及宿舍内赌博。18. 以上各条除注明罚款比例外,其他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在5~200元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或除名。
员工招聘制度1.招聘条件:现代汽车维修业需要的员工必须是相当中专以上文化基础和机电专业知识的工作者。企业聘用条件:(1) 有敬业精神,勤奋,好学,有社会道德;(2) 普通员工相当于中专的专业知识,高层管理人员具有大专 以上文化和专业知识;(3) 企业要根据内部员工结构比例,招聘一定数量的有实际经 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 身体健康条件;(5) 年龄条件。
2.招聘程序:凡应聘人员需填写求职申请表,经面试和考试合格,办妥有关手续后方能试用。3.试用:新聘用人员需进行三个月的试用,并签订试用合同,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作出去留决定。如需继续考察,采用延长试用期。
合格者签订正式员工合同,享受正式员工待遇。4.用期解约: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均需提前通知对方,不需任何补偿。
一个月内提前一天;两个月内提前两天;三至六个月内提前七天。5.用期培训:试用期内,需要进行培训的,应签订培训合同,并注明培训时间、内容、培训费用.。
6.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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