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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12:54
本文关于临床执业医师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2019年执业医师法有啥新内容

执业地点、类别、范围管得过死中日友好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胥荣东在个人博客中撰文称,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由于有这两条铁律,医师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从事不同于所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的义务救人之举很可能被法律判定为违法。

让医务人员积德行善多了一份儿担心,显然不合情理。由于《执业医师法》规定,每一名医师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一个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就好像“一夫一妻”制一样,当前业界普遍呼吁的放开医生自由身,缓解基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烈要求医师多点执业甚至自由执业,也受《执业医师法》的限制,难以达成。

建议放宽执业地点、类别、范围限制,让做好人不再担心。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对于《执业医师法》的修改,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就曾建议,要发挥医生的能动性,让医生能够参与到医改中来。

陈海啸提出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在抢救生命等极其特定的情况下,能够适当限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利,以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生命支持和健康抢救等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并可豁免因为抢救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建议医师兼职执业制度此外,陈海啸还建议,建立医师兼职执业制度,明确执业医师申请成为兼职医师的专业资格要求,对执业医生进行例行考评,并完善考评的主要标准依据。

要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兼职医师受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如受聘医院需购买医师责任险。陈海啸强调,要让医生敢于看病,放心多点执业,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邀请兼职医师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应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退出机制,明确受聘单位或第一执业单位有权决定暂停其兼职医师资格。

试用期满一年才能参加资格考不合理陈海啸认为,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试用期满一年后,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

修改时应明确如何在劳动法的大框架下合理解决劳动用工合同与执业资格取得期限间的矛盾。关于医师终生禁业制度陈海啸还认为,禁业是对职业人群(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目前的执业医师法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

对一些社会民愤较大的医疗违法行为但又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便可对其实行禁业处罚。如滥用药物导致患者伤残死亡、多次收受金额较大的商业贿赂或红包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等等,应受到禁业处罚。

医生必须加入行业协会绍兴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魏兴海在科学网博客上撰文对医师法修订提出这样一项建议,他认为应对医师和医师协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进行规定:强调医师的自由执业权和开业权利,医师必须参加地方医师协会方可开业;高级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应该参加专科医师协会。法律要求律师和会计师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医师行业理应如此。

建议增加关于“中华医学会”的条款,理清医师协会和医学会的关系,保障医师的学术权利。

2.2019年执业医师法有啥新内容

执业地点、类别、范围管得过死

中日友好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胥荣东在个人博客中撰文称,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由于有这两条铁律,医师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从事不同于所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的义务救人之举很可能被法律判定为违法。让医务人员积德行善多了一份儿担心,显然不合情理。

由于《执业医师法》规定,每一名医师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一个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就好像“一夫一妻”制一样,当前业界普遍呼吁的放开医生自由身,缓解基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烈要求医师多点执业甚至自由执业,也受《执业医师法》的限制,难以达成。建议放宽执业地点、类别、范围限制,让做好人不再担心。

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

对于《执业医师法》的修改,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就曾建议,要发挥医生的能动性,让医生能够参与到医改中来。陈海啸提出明确医师治疗豁免权,在抢救生命等极其特定的情况下,能够适当限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利,以完成医生对患者应尽的生命支持和健康抢救等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益负责的目的,并可豁免因为抢救而发生的不利后果的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过错。

建议医师兼职执业制度

此外,陈海啸还建议,建立医师兼职执业制度,明确执业医师申请成为兼职医师的专业资格要求,对执业医生进行例行考评,并完善考评的主要标准依据。要明确兼职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兼职医师受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如受聘医院需购买医师责任险。陈海啸强调,要让医生敢于看病,放心多点执业,兼职医师所取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得私下交易,邀请兼职医师医院或兼职医师所在医院应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退出机制,明确受聘单位或第一执业单位有权决定暂停其兼职医师资格。

试用期满一年才能参加资格考不合理

陈海啸认为,根据现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试用期满一年后,才有资格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禁止性规定。修改时应明确如何在劳动法的大框架下合理解决劳动用工合同与执业资格取得期限间的矛盾。

关于医师终生禁业制度

陈海啸还认为,禁业是对职业人群(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目前的执业医师法没有设立此种惩罚性机制。对一些社会民愤较大的医疗违法行为但又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便可对其实行禁业处罚。如滥用药物导致患者伤残死亡、多次收受金额较大的商业贿赂或红包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等等,应受到禁业处罚。

医生必须加入行业协会

绍兴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魏兴海在科学网博客上撰文对医师法修订提出这样一项建议,他认为应对医师和医师协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进行规定:强调医师的自由执业权和开业权利,医师必须参加地方医师协会方可开业;高级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应该参加专科医师协会。法律要求律师和会计师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医师行业理应如此。建议增加关于“中华医学会”的条款,理清医师协会和医学会的关系,保障医师的学术权利。

3.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626 【实施日期】 19990501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4.简述执业医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5.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有哪些

执业医师2113的执业规bai则包括:一、526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du享有4102下列zhi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1653dao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四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六、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七、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九、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6.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

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包括: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四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六、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七、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九、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7.执业医师应遵守的执业规则有哪些

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医师(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8.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关于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及消毒管理、医法废物管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卫生事业,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9.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包括十个方面,另外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包括: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四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六、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七、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九、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十、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10.试述医师的执业规则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①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1.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 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医疗服务管理 (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3)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 (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临床执业医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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