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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案例

时间:2021-04-28 15:00
本文关于物流法律法规案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以下几点: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其实物流的每个环节也大多是人工操作的,面对每天数量如此庞大的物件,物流处于一点差错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不对消费者本身造成伤害我们也应该以仁慈宽容的心态去看待这些问题。

3.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4.物流法律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1章 物流法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1.1 物流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1.1.1 物流的概念和特征

1.1.2 物流法的概念

1.1.3 物流法的特征

1.1.4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1.2 物流法的渊源

1.2.1 法律渊源

1.2.2 国内法渊源

1.2.3 国际法渊源

1.3 物流法律关系

1.3.1 法律关系

1.3.2 物流法律关系

1.4 我国物流法的发展情况

1.4.1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1.4.2 我国物流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4.3 加强我国物流法的建设

1.5 民事法律行为

1.5.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5.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5.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5.4 无效民事行为

1.5.5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5.6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6 代理

1.6.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6.2 代理的种类

1.6.3 无权代理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第2章 物流主体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2.1 物流法主体概述

2.1.1 物流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1.2 物流企业的分类

2.2 物流企业的设立

2.2.1 一般物流企业的设立

2.2.2 特殊物流企业的设立

2.2.3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设立

2.3 物流企业的变更

2.3.1 物流企业变更的概念

2.3.2 物流企业变更的情形

2.4 物流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4.1 物流企业解散的原因

2.4.2 物流企业清算的程序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实训项目

第3章 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3.1 概述

3.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3.1.2 合同的分类

3.1.3 合同法的概念

3.1.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2 合同的订立

3.2.1 要约

3.2.2 承诺

3.2.3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2.4 缔约过失责任

3.3 合同的效力

3.3.1 合同生效的条件

3.3.2 无效合同

3.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3.4 效力待定合同

3.4 违约责任

3.4.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3.4.2 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3.4.3 常见的违约行为

3.4.4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4.5 免责事由

3.4.6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思考与练习

案例分析

实训项目

第4章 采购法律法规

第5章 货物运输法律法规

第6章 仓储法律法规

第7章 配送法律制度

第8章 装卸搬运法律制度

第9章 流通加工法律法规

第10章 物流包装法律法规

第11章 货物通关法律法规

第12章 物流中的保险法律法规

第13章 物流争议的解决途径

附录

参考文献

5.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物流的理念从日本引进我国以来,物流便成为经济发展领域里一个热门的黄金产业。

2001年,中国邮政顺利实现了“扭亏为盈”的伟大战略。为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实现邮政的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国邮政加快了发展新业务的步伐。

“十五”期间,中国邮政将进军物流市场,加速形成继储蓄、集邮之后新的支柱性业务。在法治经济时代,邮政企业如何面对物流这一全新的产业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邮政物流业务运作各环节中应该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便为邮政企业规范操作物流业务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物流业务与邮政法 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

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受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

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

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

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3、依法运输,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物流运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或是交通肇事等事件,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解决问题。

切忌发生生产事故后司机盲目回避,更切忌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属于肇事逃逸现象,情况严重的司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邮政物流企业应当教育员工遵守法律,发生事故及时报案,及时处理。

另外,邮政物流企业应该在合理估计的范围内参加责任及安全保险,以分散事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货运事故发生后,邮政物流企业要与用户就货物损失的赔偿做好沟通,保证及时赔付用户因货运事故带来的损失;与肇事者协商,妥善处理损失追偿事宜,尽最大的努力挽回企业损失,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保留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物流仓储与合同法 物流仓储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联结点。物流仓储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章节的调整。

邮政物流企业拥有的仓库在保证物流业务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对外提供仓储及保管服务。具体来讲,物流仓储业务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单(提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保管合同是提单)是提取仓储物。

6.物流配送案例

方案如下:

配送中心的选址直接影响配送中心各项活动的成本,同时也关系到配送中心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因此,配送中心的选址和布局必须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商品特性及交通状况等因素,在详细分析现状及预测的基础上对配送中心进行选址。

1.外部条件论证

(1)交通运输条件。配送中心地址选择应靠近交通运输枢纽,以保证配送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

(2)用地条件。配送中心建设须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土地的来源、地价、土地的利用程度等要充分考虑并落实。

(3)顾客分布情况。准确掌握配送中心现有服务对象的分布情况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变化情况,因为顾客分布状况的改变、配送商品数量的改变及顾客对配送服务要求的改变都会对配送中心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影响。

(4)政策法规条件。掌握政府对配送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那些地区不允许建设配送中心、那些地区政府有优惠政策等。

(5)附属设施条件。配送中心周围的服务设施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如外部信息网络技术条件,水电及通信等辅助设施,北方地区的供暖保温设施等。

(6)其他。要考虑不同类别的配送中心对选址的需要的不同的。如有些配送中心所保管的商品有保温设施、冷冻设施、危险品设施等对选址都有特殊要求

7.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8.物流案例分析题的各种题型以及答案

2010年物流师案例分析题考试方法物流师考试辅导: 案例分析题是一种没有绝对明确的标准答案的主观类题型。

案例分析题的测试是对考生相关理论掌握、实践经验、系统思考与分析、观点组织与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的检验。 案例分析题一般给出了篇幅较长的仿真情景材料。

案例分析题的基本特征:一是要求考生能抓住本质,分析透彻,要有逻辑性;二是要按一定的步骤解答。如通过材料分析,明确案例所表现的本质问题,说明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拟采取的各种对策、方案和最后的结论;三是考生可以自己提出思路。

但是,大多数出题者考虑到阅卷的统一性、方便性,常预先设置一些问答题、选择题,这就要求考生理解命题人的内在意图,在多方位、深层次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严密、清晰的论述。 案例分析题解答前先要明确回答问题的角度,如当事人的角度、旁观者的角度、一般读案例材料人的角度。

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是:首先进行问题的界定,即发现问题。有些案例分析题情景材料阅读后要进行评论,总结和评价其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得失或经验教训。

其次进行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即找出问题的论据。这类案例材料只是描述了一个复杂的情景,考生的任务是从案例给定的各种表象症状中确诊出所存在实质性问题,然后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问题诊断错误或者诊断不明,就易使所进行的案例分析偏离主题,或者就事论事,缺乏深度。最后为解决问题对策的提出与论据。

有些案例分析题要求解决的问题已告知考生,考生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备选方案的权衡比较,选定或综合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例题: 1.IBM是全球最大的应用软件供应商,ISV(独立软件供应商)是独立开发人组成的技术服务支持公司。

ISV与IBM相比是小型的、非产品型服务商,但是他们在独特的领域,比如“生态系统”,可以为IBM这样的超大型公司的产品提供附加市场价值的服务。IBM决定与ISV实行非竞争性合作,将开发与营销领域的力量联合起来,分散商业风险,提高总体利润。

IBM在中国市场上将继续与ISV合作作为扩大在中国市场份额的重要策略。 在过去数年里,IBM公司秉承对国内应用软件开发商的承诺,向ISV提供了先进的软硬件产品、技术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与专业服务,组建了完整的ISV支持构架,有专职的ISV销售和市场人员以及专门的ISV支持部门和解决方案咨询专家,为ISV提供各种专业的服务。

ISV同IBM结盟,不仅可以掌握IBM的软件开发、管理项目实施技术,使用IBM先进的开发平台,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应用软件产品性能及竞争性,进行自己规范化的市场营销和运作,树立自身品牌形象,扩展商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创造的市场机会。目前,IBM的ISV合作伙伴已达到100多家,涉及电信、金融、保险、政府、生产流通等各个行业,提供从办公自动化到全国性电子商务应用的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价值数千万美元的IBM软件、硬件产品正由IBM的合作伙伴赋予新的价值后交到客户手中。

专门针对中国ISV的解决方案提供中心(SEC)成立于1998年年底。SEC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技术机构,IBM每年向该中心投入巨资,建立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免费让ISV进行应用开发和测试。

但是,SEC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支持部门,它不开发成型的产品,而是为ISV提供模板,即半成品,旨在帮助ISV利用这些模板开发出针对不同行业的应用解决方案。SEC的优势在于技术开发,而不是仅限于提供解决方案。

从实际角度来看,IBM作为一个厂商,拥有强大的技术后盾,但不可能对所有行业都了如指掌,需要将IBM的技术优势和ISV的行业知识结合在一起,为最终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 SEC的主要任务是帮助ISV将自己的产品与IBM先进的软件技术相结合,向他们提供咨询、支持、测试和培训,并在市场推广方面助其一臂之力,帮助他们完成销售任务。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合作应用开发应用架构咨询与设计、产品快速入门培训、移植测试支持以及提供培训课程等。所谓合作应用开发,不是指IBM与ISV共同开发产品或应用,而是SEC根据市场需求和IBM产品状况,借鉴国际同行业、同类型解决方案的构造经验,结合IBM技术和产品优势,构造一个通用的解决方案模板。

这些模板只是SEC开发出的“半成品”,而ISV可以利用现成的模板进行产品或应用开发,从而加速开发进程,使他们的产品或应用能够尽快进入市场,投入生产和运行。现在SEC已经开发出一些模板并提供给合作的ISV使用,如Easyportal、EasuCICS等。

SEC有相应的资料和光盘来介绍这些模板和提供源代码,并且会定期更新。 ISV也可以申请与SEC合作开发这些模板,尤其是在SEC没有现成的模板而市场又极为需要的时候。

ISV的JAD申请获得批准以后,SEC将分配一个负责人专门管理JAD项目,与ISV讨论目前的应用状态,征询相关IBM业务代表的意见,确定JAD目标和计划,然后进行合作开发。JAD实际上是与ISV建立一种更密切合作关系的“入口”,建立JAD关系以后,ISV可以享用SEC能提供的所有资源,利用IBM的品牌进行市场推广,实现收益最大化。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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