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北京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北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86.国家核应急预案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2.北京市政府142号令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 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 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 监督, 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 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 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 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 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 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 ,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 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 资支付 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 、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 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 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 工作时 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 、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 单位应 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 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
3.求北京市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
4.求北京市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全国只有一部.但是劳动合同法有的地方不一样.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全文)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
5.有多少种法律法律
人们常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行政复议条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保护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 联合国宪章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国际电信公约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国际法院规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国际公约铁路货物运输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对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进行审批的通告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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