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一,何为国家安全
这个怎么可能帮你写,参考下资料,自力更生吧……
保卫处举办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
2001年3月是《国家安全法》颁布8周年宣传月,为了配合芜湖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好这项活动,保卫处的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安全法》知识的宣传,并于3月23日邀请芜湖市国家安全局陶副局长在综合楼二楼会议室,进行了一次国家安全情况报告会.院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部分教职工、学生代表30余人听取了报告,报告会由保卫处副处长方华主持.院纪委书记郑勇超在报告会结束时讲了话,他强调了《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性,并要求全院师生员工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此次宣传月活动得到宣传部、工会、校报编辑部、摄影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使宣传月活动达到了预期效果.(保卫处)
我校开展《国家安全法》宣传月活动
为纪念《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年,切实落实皖国指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家安全法》,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对国家安全的意识,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巩固和发展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校保卫处、宣传部、学工部及校团委联合举办了形式多样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四周年宣传月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员工的国家安全意识,这次《国家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着重贴近我校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增强了宣传效果,开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许多学生表示,我校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宣传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宣传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当发扬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不断增强防范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协助专门机关共同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内容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第二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13条 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共84条,没有第113条,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
4.《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保障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一)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内治安管理,负责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横向联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协调和处理学校内部纠纷、轻微治安案件。
保护案发现场,紧密联系和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和治安案件,妥善处理校内突发事件;(三) 严格按学校下发的《关于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状》来进行对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办理外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四) 定期开展法制、消防、安全防范及维护校园稳定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消防知识、安全防范意识及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意识;(五) 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消防法规。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督促落实与各部门签定的《九江学院消防安全责任状》;(六) 为各部门配置规定的消防器材,设置防火、安全标志,培训消防安全员和安全小组成员,经常性的检查、维修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率;(七) 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火险隐患的部门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安全、火险隐患。建立安全、消防重点要害部位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制度,确保安全、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八) 负责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及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的工作;(九) 组织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保护和火灾后调查取证工作;(十) 完成校党委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保障的内容包括哪些
包括:
(一)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校园内治安管理,负责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横向联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协调和处理学校内部纠纷、轻微治安案件。保护案发现场,紧密联系和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和治安案件,妥善处理校内突发事件;
(三) 严格按学校下发的《关于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状》来进行对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办理外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
(四) 定期开展法制、消防、安全防范及维护校园稳定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消防知识、安全防范意识及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意识;
(五) 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督促落实与各部门签定的《九江学院消防安全责任状》;
(六) 为各部门配置规定的消防器材,设置防火、安全标志,培训消防安全员和安全小组成员,经常性的检查、维修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率;
(七) 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安全、火险隐患的部门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安全、火险隐患。建立安全、消防重点要害部位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制度,确保安全、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八) 负责学校举办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及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的工作;
(九) 组织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保护和火灾后调查取证工作;
(十) 完成校党委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安全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特别要使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条件具备的地区、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举办以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研讨会、论坛、演讲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举办第四届安全发展高层论坛。
继续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安康杯”竞赛,与共青团中央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与有关地方、部门联合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指导实践,推动工作。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做好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法律宣传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相结合,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中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3、2009年6月份组织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的有利契机,适时组织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采访报道活动,创新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广大职工群众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集中采访报道活动要注意发挥主要新闻媒体和重要新闻网站的作用,通过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形成全社会坚持安全发展、关注安全生产的热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与中宣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以江西、福建、浙江为主的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4、认真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宣传。通过主题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安全生产取得的成就。
通过举办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览、摄影展、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突出自1999年宣传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创新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
做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10周年、矿山救护队建立60周年的宣传工作。5、推出安全监管监察一线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
大力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积极推动在执法中服务和在服务中执法。总结、推广浙江省安全监管局“百名安监局长进千家企业、千名安监员破解万家企业难题”的安全服务做法,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服务之中。
内树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树立标杆,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者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全社会树立良好形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表彰一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扩展资料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企业新进人员和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得到全面培训,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进一步提高。教育对象 企业安全知识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员工这两类人员的教育的侧重点不同,并以此划分出企业安全教育的两大类型:1)、管理人员:包括领导者、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专职安全人员。
2)、员工:包括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五新作业人员、复工人员、调岗人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7.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宣传日的活动情况怎么写
某镇安全生产宣传氛围浓为了传播安全生产理念、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镇于 月 日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宣传活动。
为了办好此次宣传活动,某镇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投入大量资金精心定制了大量色彩鲜艳、内容新颖、形式多样、门类齐全的挂图,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知识、交通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等,由于种类齐全、图片生动形象,再加上工作人员认真解说,吸引很多群众;某镇还结合展板、横幅等强化对安全生产宣传。 此次活动满足各类人群对安全生产方面知识的需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2002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咨询日定在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6月9日),全国地(市)以上城市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参加咨询活动。
[1] 2003年1、活动时间:定在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8日。2、活动地点:选择城市中心地带、商业区、繁华大街、广场等公众场所。
3、参加单位: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和新闻单位。 4、活动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开展宣传和咨询;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放各类宣传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参加咨询活动。
5、环境布置:活动现场悬挂“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和户外广告造型,张贴各类安全招贴画;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组织内容丰富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专题宣传。 6、宣传报道: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宣传咨询日当天发表电视讲话,各新闻媒体要集中采访报道咨询日活动情况。
[2] 2004年1、主 办:由中宣部、国家安监局、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2、承 办:由宣教中心和北京市安监局承办3、地 点:北京王府井步行街4、时 间:6月13日5、方 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国务院《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宣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 [3] 2005年宣传咨询日活动,以直接面向广大市民交流互动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国务院《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平安城市”、“平安社区”、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传播安全知识,就有关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等。
1、主 办:由中宣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主办2、承 办:由国家安监总局宣教中心和北京市安监局承办3、地 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大型社区开展活动4、时 间:6月12日同时开展的其它活动:1、安全知识竞赛2、生命之歌演唱3、参观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平安社区宣传展板4、发放各类安全宣传品5、安全提示、祝福用语手机短信传递活动在同一天,各地区自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4] 2006年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定在6月11日(星期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围绕活动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北京市宣传咨询日活动。 活动拟定在北京的基层单位(郊区、大型社区或企业现场)举行,以直接与职工群众和广大市民交流的方式进行,宣传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及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宣传12项治本之策、8项重点工作、安全文化建设成果及"平安城市"、"平安社区"的建设情况等,使"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更加深入人心。
[5] 2007年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10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2007年宣传咨询日重点以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和应急管理与自救互救科普宣传为主。
为便于充分利用宣传资源,采取更多形式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多年来成功开展宣传咨询日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部署,2007年宣传咨询日以安全生产月 主题宣传和应急管理与自救互救科普宣传为重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在京主办宣传咨询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 际,围绕活动主题,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和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活动。[6] 2008年6月6日,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国际雕塑公园举行。
今年宣传咨询日活动的主题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携手共筑奥运平安”。充分利用宣传咨询日这个平台,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8年宣传咨询日,着重安全发展理念、“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 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隐。
8.中国最新的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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