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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计划相关规定

时间:2021-04-30 14:45
本文关于股权投资计划相关规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xx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注重投资综合回报; (五)充分预测投资风险,谨慎控制风险。 第六条 xx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xx相关部门对短期投资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xx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七条 xx长期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各项目管理部门收集、整理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并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交公司投资部进行初审; (二)经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形成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资料,向xx 、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正式议案; (三)根据决策权限由xx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已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4、xx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投资定义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二)市场状况分析;(三)投资回报率;(四)投资回收期;(五)投资流动性;(六)投资的预期成本;(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八)税收优惠条件;(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

3.如何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原则1、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3、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二、投资要求 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分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况,如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三、审批决策 企业集团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XXXXX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四、股权处置 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实施处置前,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转让程序,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授权下,或者企业集团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

股权清算程序,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企业集团自身或授权所属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五、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财务部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发展规划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办公室: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要求,予以信息备案。 六、考核监督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企业集团预算考核。

企业集团注入到所属。

4.如何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原则1、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3、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二、投资要求 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分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况,如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三、审批决策 企业集团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XXXXX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四、股权处置 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实施处置前,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转让程序,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授权下,或者企业集团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

股权清算程序,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企业集团自身或授权所属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五、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财务部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发展规划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办公室: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要求,予以信息备案。 六、考核监督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企业集团预算考核。

企业集团注入到所属。

5.股权投资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一、股权投资要交税吗

投资收益有很多种,并非全部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可见,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如果是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

二、相关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6.股权出资有哪些限制

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7.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哪些相关规定和要求

关于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1) 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仅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因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 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

, 《公司法》本条的规定,旨在明确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于 公司回购的情况下的原则性规定。 而市场常见的拟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中,用于激励的股权通常由公司股东转让给激励对 象(或员工持股平台),或者由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平台) 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对于此两种情况,适用《公司法》关 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即可,并不适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据此,中 国证监会目前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基本态度是: 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尤其是要求发行人应当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公司上市前确定的股 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 上市。

8.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则,流程有哪些

流程: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股权投资计划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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