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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5:54
本文关于通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都有哪些

以下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谢谢:)

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8

1.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1

1.5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3

1.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6

1.7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19

1.8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2

1.9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5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9

1.11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33

1.12 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35

1.13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41

2.2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43

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5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48

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60

2.6 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管理办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77

7.2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79

7.3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82

7.4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83

7.5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85

7.6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88

7.7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03

9.3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信息安全的修订与解读 113

10.2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19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129

2.<通讯设施安装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

为加强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线: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及其线路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认真对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广泛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第五条 我省城乡各单位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检举揭发。

【章名】 第二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邮电通信的发展。邮电部门应将邮电通信发展规划提交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将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道路、桥梁、涵洞、房屋等的建设同步安排,或者为通信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 建设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续。

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 建设邮电通信线路设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砍伐树竹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邮电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负责改建、加固、修复或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设置其他通信设施,应尽量避开公路,如必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设置其它通信设施时,邮电部门应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建设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树竹,施工中要尽量减少损害。

需要铲除或损坏农作物时邮电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赔偿;砍伐树竹,应按《森林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砍伐。 【章名】 第三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

必须迁改时,有关单位应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承担迁改工程所需的费用和材料。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瀑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要有严密的防护措施,并经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兴建输电线路、电气铁道、广播线路或安装无线电干扰性电气设备,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施,生产爆炸性产品的工厂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作业或其它原因损坏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和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邮电部门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 1000 偿事宣,由当地邮电局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开沟挖池等,应顾及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明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闭区地段时,有关部门应予以特准通行。 第十七条 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影响通信畅通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砍伐或修剪。

对已影响通信安全畅通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个人会商,随时进行无偿修剪,如确需连根砍除树竹时,邮电部门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事先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并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通信。

3.国家有哪些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通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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