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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5:54
本文关于网络银行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以下信息是从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中转载的内容,希望帮助到你。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

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

2.网上银行存在哪些法律规范问题

中国的网上银行起步于1996年2月。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实质性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余家,企业与个人客户超过1000万户。

但与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相比,中国的网上银行明显滞后。究其原因,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战略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舒志军说存在10大问题:

法规滞后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目前,中国的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机构势必会在与国外全能金融集团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安全隐患尽管目前各家网站均采取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对于超级“黑客”来说,仍存在防不胜防的问题。由于缺乏业务的广泛性和流程的规范性,网络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客户对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持怀疑态度。

技术风险网络银行业务的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高于实体银行业务的风险,而技术风险又是网络银行风险的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它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机密、电子通信的安全、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特别是在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等,以及一些主观方面造成的安全技术隐患。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好,必然会造成损失,影响信用。

产品匮乏目前中国网络银行的业务匮乏,没有发挥对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所提供的产品,无论是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代理交费、银证转账,还是为企业销售网络办理结算、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除业务品种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外,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这些产品只是传统业务在网络银行的实现,也就是说目前网络银行只起到了一个传统银行业务渠道的作用。在产品上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没有推出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重组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新产品和新应用,在操作界面上没有体现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只是传统业务处理系统界面的简单模仿,没有体现网络的根本属性———靠变化和新颖吸引客户。

支付不力针对B2B的大额支付,目前还维持着“网上订购,网下支付”的局面,而B2B交易一般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另外,尽管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建设国家金融认证中心,但由于金融认证中心与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建设基本同步。因此,目前大部分银行的网络银行采用的是自己的认证体系,增大了解决跨行网上支付问题的难度。

顾客面窄中国个人上网客户集中在20—35岁,收入较高、受过良好教育、乐于接受新事物,但网上交易屈指可数。

盈利性差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量不高,尤其是B2B模式电子商务交易量不大,使银行的网上业务缺乏盈利的基础。一些网络银行的产品免费服务,收入相当微薄,还谈不上盈利。

投入不足中国的银行由于在网络银行上投入不足,造成银行电子化规模小,网络化程度低。

缺乏规划中国各银行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导致目前一方面国内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性差。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本身的统一性也不如人意。除了几家新兴的商业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行都有自己的电脑系统,软硬件不统一。要在这样的多平台系统上针对各平台开发出网上支付系统,难度可想而知。

其他问题人才的匮乏、国内商家信用缺乏、送货渠道不完善等等,都制约了中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3.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法规,适用相关的其他金融管理 法规即可。

部门规章有一部。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4.我国政府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大银行都在网上银行建设与宣传方面不遗余力,但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不仅体现在网上银行业务还基本处于查询汇款、转账支付等层次领域,更体现在我国在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对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以及2006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意见稿都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国的网上银行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中国对WTO的承诺,从2006年12月11日起,人民币业务开始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以花旗、汇丰和渣打为代表的著名外资银行纷纷开始行动,为经营人民币业务做最后的准备,面对熟悉国际市场规则的外资银行和正处于行业探索阶段的中资银行,我国网上银行政策和法规究竟该如何为网上银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5.关于网上银行法律风险有哪些

我国网络银行除了具有传统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结算风险、道德风险、新金融工具风险外,还增加了一些网络环境下的新风险。

一、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1.系统风险 (1) 操作系统风险。操作系统是作为计算机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它直接和硬件打交道并为用户提供接口,是计算机系统能够正常、安全运行的基础。

Windows操作系统存在许多安全漏洞,UNIX操作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源代码已公开。根据美、荷、法、德、英、加共同制定的通用安全评价标准《Common Criteria for IT Security Evaluation(简称CC标准)》,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大部分的UNIX操作系统其安全性仅达到C2级安全,而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的安全级别应至少达到B级。

(2)应用系统风险。网络业务系统设计存在漏洞。

目前,网络应用软件存在以下安全漏洞:无效参数、失效的访问控制、失效的账户、跨站点脚本漏洞、缓冲溢出、命令注入漏洞、错误处理问题、密码系统的非安全利用、远程管理漏洞、网络及应用软件服务器错误配置。 在设计过程中,只重视“计算机如何完成任务”方面的设计,对运行过程中的程序控制或检查考虑不全面,系统没有为审计留下接口,难以进行实时审计。

(3)数据存储风险。数据存取、保密、硬盘损坏导致的风险。

(4)数据传输风险。数据传输过程中被窃取、修改等风险。

2.操作风险 网络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银行中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以及外部事件而导致网络银行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产生操作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网络银行操作风险意识淡薄。

(2)组织机构职责不清。 (3)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4)没有适合的网络银行稽核审计部门。 3.信用风险 网络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客户在网络上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时恶意透支,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来欺骗银行。

4.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得到足够客户信息,另一方面是由于客户无法得到有关网络银行的足够信息。信息不对称使得网上客户更容易隐蔽他们的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网络银行不利的行为,也使得客户不能正确评价网络银行的优劣。

5.法律风险 我国对网络银行和网上交易缺乏相应的法规。如:如何征收与管理网上税收、数字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交易的跨国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货币问题、电子转账问题。

二、我国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对策 1.系统风险的防范 (1)物理安全。主要指对计算机设备场地、计算机系统、网络设备、密钥等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卫措施。

为了防止电磁泄露,要对电源线和信号线加装滤波器,减少传输阻抗和导线间的交叉耦合,同时对辐射进行防护。 (2)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技术。

安全操作系统不仅可以防范黑客利用操作系统平台本身的漏洞来攻击网络银行交易系统,而且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屏蔽掉应用软件系统的某些安全漏洞。美国先后开发了各种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其中作为商用的有Data General公司的DG UX B1/B2安全操作系统,HP公司的HPUX CMW B1级安全操作系统等。

国内各大科研机构及公司也研制出高安全级别的操作系统,如:中科院信息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研制的SECLINUX安全操作系统、中软总公司研制的COSIX LINUX系统。目前,中国建设银行的网络银行系统建立在安全操作系统平台之上,该系统基于HP9000硬件平台,采用HP公司的B1级安全操作系统。

(3)数据通信加密技术的应用。对传输中的数据流进行加密,按实现加密的通信层次可分为链路加密、节点加密、端到端加密。

在链路数较多以及对流量分析要求不高的情况下,适合采用“端到端加密”方式。在对流量分析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采用“链路加密”与“端到端加密”相结合的方式:用“链路加密”对报文的报头进行加密,防止进行流量分析,再用“端到端加密”对传送的报文进行加密保护。

对数据进行加密的算法主要有DES和RSA两种。DES属于私钥加密体制(又称对称加密体制),它的优点是加、解密速度快,算法容易实现,安全性好,缺点是密钥管理不方便。

RSA属于公钥加密体制(又称非对称加密体制),它的优点是安全性好,网络中容易实现密钥管理。因此可以采用将DES和RSA相结合的综合加密体制:用DES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用RSA算法对密钥进行加密。

(4)应用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主要包括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和对交易的确认。

在网络银行系统中,用户的身份认证依靠数字签名机制和登录密码双重检验,将来还可以通过自动指纹认证系统进行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还确保了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的不可否认性。

公钥基础设施——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解决大规模网络环境中信任和加密问题的很好的解决方案。同时采用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目前主要的协议标准有: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套接层协议(SSL)、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其中SET涵盖了信用卡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资料完整及数据认证、数字签名等,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

加强应用系统。

6.我国政府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大银行都在网上银行建设与宣传方面不遗余力,但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仍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不仅体现在网上银行业务还基本处于查询汇款、转账支付等层次领域,更体现在我国在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对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以及2006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意见稿都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国的网上银行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中国对WTO的承诺,从2006年12月11日起,人民币业务开始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以花旗、汇丰和渣打为代表的著名外资银行纷纷开始行动,为经营人民币业务做最后的准备,面对熟悉国际市场规则的外资银行和正处于行业探索阶段的中资银行,我国网上银行政策和法规究竟该如何为网上银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7.网上银行存在哪些法律规范问题

中国的网上银行起步于1996年2月。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实质性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余家,企业与个人客户超过1000万户。

但与国际上先进的银行相比,中国的网上银行明显滞后。究其原因,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战略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舒志军说存在10大问题:

法规滞后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来解决。目前,中国的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机构势必会在与国外全能金融集团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安全隐患尽管目前各家网站均采取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但对于超级“黑客”来说,仍存在防不胜防的问题。由于缺乏业务的广泛性和流程的规范性,网络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客户对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持怀疑态度。

技术风险网络银行业务的高技术性、无纸化和瞬时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经营风险要高于实体银行业务的风险,而技术风险又是网络银行风险的核心内容,也是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它主要包括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机密、电子通信的安全、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特别是在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等,以及一些主观方面造成的安全技术隐患。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好,必然会造成损失,影响信用。

产品匮乏目前中国网络银行的业务匮乏,没有发挥对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所提供的产品,无论是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代理交费、银证转账,还是为企业销售网络办理结算、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除业务品种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外,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这些产品只是传统业务在网络银行的实现,也就是说目前网络银行只起到了一个传统银行业务渠道的作用。在产品上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没有推出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重组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新产品和新应用,在操作界面上没有体现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只是传统业务处理系统界面的简单模仿,没有体现网络的根本属性———靠变化和新颖吸引客户。

支付不力针对B2B的大额支付,目前还维持着“网上订购,网下支付”的局面,而B2B交易一般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另外,尽管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建设国家金融认证中心,但由于金融认证中心与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建设基本同步。因此,目前大部分银行的网络银行采用的是自己的认证体系,增大了解决跨行网上支付问题的难度。

顾客面窄中国个人上网客户集中在20—35岁,收入较高、受过良好教育、乐于接受新事物,但网上交易屈指可数。

盈利性差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量不高,尤其是B2B模式电子商务交易量不大,使银行的网上业务缺乏盈利的基础。一些网络银行的产品免费服务,收入相当微薄,还谈不上盈利。

投入不足中国的银行由于在网络银行上投入不足,造成银行电子化规模小,网络化程度低。

缺乏规划中国各银行的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导致目前一方面国内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性差。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本身的统一性也不如人意。除了几家新兴的商业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行都有自己的电脑系统,软硬件不统一。要在这样的多平台系统上针对各平台开发出网上支付系统,难度可想而知。

其他问题人才的匮乏、国内商家信用缺乏、送货渠道不完善等等,都制约了中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网络银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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