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上海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上海教育部对传统文化有哪些扶持政策
1.复旦大学(“985”工程与“211”工程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2.上海交通大学(“985”工程与“211”工程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3.同济大学(“985”工程与“211”工程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4.华东师范大学(“211”工程名单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5.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名单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6.上海外国语大学(“211”工程名单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7.华东理工大学(“211”工程名单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8.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市,本科)9.东华大学(“211”工程名单重点高校,教育部,本科)10.上海大学(“211”工程名单重点高校,上海市,本/专科)11.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市,市属重点本/专科)12.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市属重点本科)13.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本/专科)14.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本/专科)15.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市,本/专科)16.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市,本科)17.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市,本科)18.上海电力学院(上海市,本/专科)19.上海水产大学(上海市,本/专科)2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市,本/专科)。
2.与文化传承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已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并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在文化方面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它第一次把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遗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设立及管理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有关的法律责任等。文化部长蔡武前不久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谈到了“非遗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3.论述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的特权
中国传统与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中国法律思想史。
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不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土生土长的与中国传统文化血肉相连的理论法学学科。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质无不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其原型。
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质来看。由于社会、历史、文化等原因,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不具有明显的质的独立性或排他性。
这表现在法律思想与诸如哲学思想、政治思想、经济思想、教育思想等常常是密如凝脂般交融在一起的。站在古代思想宝库的庐山面前,正是“横看成岭侧成峰”。
这一特征也许和古代法律、法学发展得不充分相关。中国古代法律、法学没有获得古希腊、罗马那样充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中国古代文明走着与西方恰恰相反的道路。因此,在中国古代,一种较为精湛的思想观点,常常是贤智者在纵观整个社会生活场景并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创造出来的。
比如《论语·为政》有一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大意是,作为统治者,如果用政令和刑罚来治理人民,人民可以循规蹈矩不去违法犯罪,但内心深处仍存有违法犯罪的念头,因为他们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应当远离的;如果对人民施以宽容的德政,让人民富足起来,再进行忠孝仁爱的道德教育,使人民从内心里树立道德信念,这样,自然会做到自我约束。
这段话的内涵应当说兼涉政治思想、经济思想、伦理思想、教育思想、法律思想的。而这些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一个反映,是中国传统文化园地上的树木花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思想者的品格来看。古代的法律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思想家、社会集团、学术派别等思维主体的思维成果。
一定的法律观点和理论是一定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在中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常常是身兼多种社会角色。
比如,周公是西周初的摄政王,是政治家兼思想家。他提出“以德配天”的神权思想解决了当时的信仰危机和政治危机(新政权的合法性)。
他还提出区别对待的刑法政策和区别犯罪行为人主观状态(故意、过失、累犯、偶犯)的思想。但是他很难称得上是一位确切意义的法律思想家。
比如,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做过三个月的鲁国司寇(主掌司法)。
他的“德主刑辅”、“亲属相隐”主张对封建法制影响极大。但他也不是确切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
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大多参与变法实践并身居要职。他们重视法制,对法律的研究亦颇深入。
他们在诸如法律的起源、特征、职能以及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所达到的深度,常常使其他学术派别相形见绌。但是,由于他们作出了与传统文化决裂的姿态,故而当秦朝灭亡之后,法家学说便遭到冷遇,连他们重视法制、研究法律的优点也被当做瘟疫一般抛弃掉了。
在整个封建社会,著名的思想家大都因通经而入仕,因入仕而有功,因有功而成名。他们既是国家的官吏,又是民众的教师。
他们也涉足司法事务,但那只不过是行政和教化的辅助手段。当儒家经典成为钦定教材和通往官府的敲门砖之际,研究法律便成了左道旁门,而讼师们便被斥为“讼棍”。
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法律思想便失去了自己独立的形象和价值,成为官方御用学术的婢女。在中国古代,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欧洲工业国家的那种“职业法学者阶层”。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生产传播者本身就是传统式的人们。他们都自觉不自觉地用传统的价值观和方法来审视法律问题,并付诸实施。
这就使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 从法律实践的风格来看。
法律思想作为法律实践的表现形式是以实际的立法、司法活动为对象的。因此,立法、司法活动的发展水平从总体上决定着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
当然,一定的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立法、司法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社会大变革时代尤为明显。 在中国古代社会,立法、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常常是为着维系社会整体利益的。
这种社会整体可以表现为家族、贵族、阶级和国家。法律正是在维系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来塑造个人的义务。
当家族首长、国王、皇帝成为家族和国家利益的代表时,法律自然要求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承担一系列义务,并把这些义务道德伦理化。因此,社会的统治集团一方面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更多的是运用宽惠的仁政和道德教化来实现其政治目标。
于是,立法司法成为国家施政的一个帮手,一个失去独立品格的配角。朝廷不急于亦不便于把一切行为规范尽可能地加工上升为法律规范,因为大量的风俗习惯礼仪早已悄悄地拱卫着天子和族长的权威。
在司法活动中,地方行政首长与其说是充当法官的职能,勿宁说是担任着社会教师和平民父母的职能。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条文却有悖情理之际,法官们便毫不犹豫地援引天理人情来修补法条,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法拯救成文法的锈蚀和僵化。
而天理人情就在儒家的子曰诗云里面,他们在十年寒窗之际早已谙熟在脑且刻骨铭心了。一个有学问的大儒常常不屑于背诵法律条文,且更藐视只谙条文不明法理的俗吏。
他们在疑难案件面前表现得沉着自信,他们的判。
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
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我们将现代法治的本质内涵归纳为:通过执法者严格依据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明确、完备的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其中包含着法律是多数人利益的表现、法律具有至高权威、上下一体同受且只受法律之治等核心观点。
它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原则性的、根本的治国制度,它还表示由此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更是人类在饱经封建专制之后的一种新的价值追求。 因为法治思想源于西方,因此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我国的法治进程必然是对西方法治的扬弃和本土化,也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当代中国法治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是西方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中国其他国情结合的产物。
如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重的主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不能简单的和我国法律文化中德法并举的思想一概而论,但其中的渊源是不可否认的。
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思想格格不入的内容,就将被时代所淘汰,被中国所淘汰。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的关系,应是一种批判的继承,既不能否认其与现代法治思想之间的矛盾,也不能一概的否定,历史总是潜移默化的作用于现在,作用于每个人的思想。
法治必须是自下而上的,每个中国人思想中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合适的契合点,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法治社会。
5.中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政策及现行的措施
1~国家角度:加强文化教育 强化文化氛围熏陶!同时大力发展生产力 提高我国综合国力 文化与经济相交融 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从而保护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积极申请文化遗产保护 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注2~政府角度:积极履行好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职能!积极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3~作为中华优秀子孙 我们更要担任起振兴中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优秀文化的重任 不断继承传统推陈出新 注入时代精神与气息 使其更符合文化发展方向 将传统文化发张为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 使其永葆活力!希望采纳。
6.法律的规范
文化法规是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
第二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査、处罚等行为。第三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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