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网络安全 > 正文

保护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20:42
本文关于保护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法规

您好,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建议查阅当地人大网站。

希望对您有帮助。

2.关于中国文化遗迹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50《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

《关于保护古文化建筑的指示》

1966《国家历史保护法》

1970《国家环境政策法》

1974《考古与历史保护法》

1979《考古资源保护法》

1996年还有几个起草的~但是我不知道颁发了没有,所以不写了~~~

复制粘贴很无聊的~我还很努力的打了半天字呢~楼下不要凑热闹了~不信有人会比我还专业的~

3.简述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各类文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这部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但其中一些内容也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一些“实物”、“文化场所”等既具有物质文化的性质,又具有非物质文化的性质。

2.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自2003年便开始酝酿,现已修改得接近完善了,有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从而正式立法,这将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4.2010年1月2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北京主持召开《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的第七次会议,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环资司和涉及世界自然遗产的11个省的基层直接从事世界遗产管理工作的同志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我办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地方政府的责任、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补偿机制的建立、规划、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4.保护风俗习惯的法律规定有吗

可以参考以下文章《民俗习惯之司法适用》一、民事习惯的基本问题界定 (一)民事习惯基本定义 简言之,习惯是在国家法之外,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逐渐养成,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并为某一社区或者整个社会普遍遵从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正确理解习惯的概念内涵应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习惯存在于国家法之外。习惯不同于国家法律,也不同于经国家立法认可而上身为法律的习惯,其本身只是一种被社会共同体承认的、受到社会成员遵守、具有一定规范效力的行为模式或准则; 第二,习惯是在人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习惯,一定范围内、社会群体间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对利益纷争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但习惯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而不具有强制效力; 第三,习惯的实施由社会成员保障。习惯作为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规则,并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和遵守,如果有人不遵守习惯,专门的机关一般不会给予非难,但社会成员则不会认可他。

因此,没有得到法律化的习惯,并未有专门的强制机关保障实施,只能靠社会共同体保障。 (二)民事习惯与民事法律制度的关系 1.民事法律多源于民俗习惯 我国的民俗习惯与民事司法建设密切相关,可以说,民俗习惯是我国民事法制的重要渊源。

在我国,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前的几千年里,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的诸多社会关系都处于风俗习惯的调整之下,这说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某种法的约束力。另外,清朝末年和民国七年前后全国的“民事习惯调查”就是为“变法修律”和为民国的民事立法做准备的。

再者,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我国的许多法律条文也都是直接来源于民族风俗习惯,是对人们普遍遵守的风俗习惯采取法律的形式由国家加以认可的。 2.民俗习惯是民事法律的有益补充 就风俗习惯和民事法律的关系而言,民族风俗习惯,很多符合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内容就是国家民事法律的直接来源。

而不太适合时宜的民族风俗习惯往往也被国家适当修正后而被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民族众多,各个地方的习惯有所差异。

此外,由于整个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国家的民事基本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之民事习惯自身的特点,很多民事习惯并没有上升为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为有效解决民事纠纷,民俗习惯可成为民事法律的有益补充。 3.民俗习惯有助于民事司法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规则如蕴含着道德、情理的民俗习惯,即我们从法律或法理上所讲的‘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

“在司法过程中,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屯判领域,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 第一,司法中适用民事习惯,有利于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

民事习惯产生于日常生活,它符合民众生产生活需要,是民众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的反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运用习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依据民事习惯得出裁决,将更加符合当事人预期,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同和接受。

第二,民事习惯可弥补民事法律的漏洞。社会生活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不断产生新的关系、新的问题,民事制定法则存在滞后性,无法调整日益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人员合理运用民事习惯解决民事纠纷,弥补民事立法的不足,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途径。 第三,依据民事习惯做出的司法裁判具有适应性和亲和力。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之间习惯差异大、民俗习惯地域差异也大,制定法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在援用国家制定法的规定时,适当考虑当地的民事习惯,能够增加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增加民事法律适用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民俗习惯与在民事司法运用中的现状及困境 关于民事习惯在我国制定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26、60、61、92、111、125、136、139、154、156、159、160、161、205、226、232、250、263、293、310、312、338、341、354、366、368、418、426有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所规定。

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这三部跟民俗习惯有关系的重要法律却没有规定。 现阶段我国民法尚未确立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的地位,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习惯的民事纠纷因为无法直接适用民事习惯解决案,法官往往只能通过重述、变通、隐含等方式在裁判中变相适用习惯而规避法律的适用,这种审判方法虽然解决了具体纠纷,实现个案的公正,但却忽视了制定法的权威。

(一)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现状 1.大量民。

5.与文化传承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已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并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在文化方面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它第一次把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遗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设立及管理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有关的法律责任等。文化部长蔡武前不久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谈到了“非遗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6.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

国家是由国土、人民(民族)、文化和政府四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7.国家颁布了那些法律、法规

1959年以前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雅典宪章》(193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195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

1960—196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

1970—197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976)

马丘比丘宪章(197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

1980—198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一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佛罗伦萨宪章》(198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

1990—199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

新都市主义协会《新都市主义宪章》(1996)

中国-欧洲历史城市市长会议《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199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巴拉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

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1999)

2000—2004年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北京共识》(2000)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遗产的布达佩斯宣言》(20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原则》(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2003)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

2005年至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2005)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2005)

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绍兴宣言》(2006)

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北京文件》(2007)

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城市文化北京宣言》(2007)

保护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轻松筹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