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美国互联网理财平台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一、刑法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专门监管法规1、第三方支付法规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
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3、众筹融资法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
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4、虚拟货币法规。
2.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3.美国跨境电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4.互联网信托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显而易见,其中多数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业务,信托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是保障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除了“一法三规”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外,各个相关部分如信息披露、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业务、房地产融资项目相关业务、银信合作业务等相关法规亦陆续出台,监管部门也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制定着不同的监管措施。
5.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您好: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
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
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6.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
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客户告知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客户明确业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缔约行为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冲突和争议。
客户告知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七,客户授权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应确保授权具备足够的广度,包括信息使用、财务监督、资金划转、征信查询、信息保留等。
在授权的深度方面,应明确授权的不可撤销性,即由客户确认,在平台融资业务终止前,本授权书持续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八,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安全性是决定平台融资业务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银行可以通过明确合作方的系统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大型的网络银行数据库、建立共同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等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第九,客户投诉 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投诉既是风险,也是解决纠纷的机会。
为此,银行应建立投诉的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迅速的回应和处理。此外,银行应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因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导致业务失败或被叫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第十,贷款催收 首先,银行应注重财产信息的收集:对于事前的信息收集,银行可以通过设定借款人或数据平台方提供财产信息义务的方式予以实现;对于事后的信息收集,银行应自行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其次,银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
再次,银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性地采取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银行在必要时还可将贷款催收的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7.互联网保险有哪些法律法规
2011年4月,《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规则。
2011年8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动电子保单的创新应用。 2011年9月,《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操作规程。
2012年5月,《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规范了互联网保险业,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了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013年12月,《关于促进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区域,认可赠险或服务赠送行为,并强调对网销应严格监管。 2014年4月,《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4年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8.第三方网络平台目前涉及的法律和规律有哪些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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